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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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与香港公司从事外贸选择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立吗?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4日|分类:公司法 |671人看过



答(裁判精选):《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即使考虑本案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回归前的因素,但英国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故本案不应适用上述公约。当事人同意适用上述公约的,公约的条款构成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内容。

 


案例索引:联中企业(资源)有限公司、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373号

 

律师建议:

1、对于法律适用,一般是当事人约定优先,但是不能违背一国的强行法。

2、约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同时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按照《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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