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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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揪心,丈夫将3套房遗赠同居保姆是否有效,二审改判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444人看过



 

案情(故事)简介:

 

老帅与阿美是一对夫妻。可惜,没能白头到老,老帅于2015年7月3日向法院提离婚诉讼,一审法院作出不准许老帅与阿美离婚的判决。2016年8月9日,老帅再次诉讼离婚,和法官说双方已经分居十几年,一审法院第二次判决老帅与阿美离婚。

阿美不服上诉期间,老帅因病死亡,去世于2017年8月27日。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后阿黄登场,拿出老帅遗嘱要求继承遗产。新仇旧恨一并来袭,老帅去世前出轨并与阿黄一同十多年生活,现在又拿着老帅的遗嘱要求继承老帅的遗产。

遗嘱显示,2016年8月4日,老帅自书《老帅遗嘱》,将其因政府旧村改造所分得的300平方米房产及其在某公司的股权份额赠与阿黄。

2017年6月19日,老帅立下《房产继承遗嘱书》,把依法分得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共计300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其在某公司的所有股权份额以及生前所享有的一切财物全部赠与阿黄。

最后,只能法院解决纠纷。阿美对该份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阿黄主张前述两份遗嘱合法有效。

对此,你能提出什么确实的理由来支持阿美呢?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第三者长期同居的行为违反了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等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他人明知该方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

 

2.前述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而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裁判精选: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和刘桂发两人的同居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为法律所禁止,但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刘桂发的遗赠行为无效。遗赠是权利人对自己财产的单方意思表示,亦受法律保护。《继承法》对受赠人的身份和主体资格没有限制性规定,赋予了公民遗嘱自由的权利,任何公民生前均有权依法处分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被继承人所有的个人合法财产应当与他人财产进行区分。本案中,刘桂发死亡时,继承即开始,此时刘桂发的个人合法财产即应当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区分,刘桂发作为遗赠人遗赠个人财产以及杨某作为接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杨某主张刘桂发的遗产由其继承,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酌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套房产归陈某1,一套房产为刘桂发财产,属于遗产,由杨某继承。刘桂发的遗嘱中超出其遗产部分的处分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刘桂发与杨某长期同居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及《民法总则》关于公序良俗的相关规定,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刘桂发以自书的《刘桂发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的方式作出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杨某关于确认《刘桂发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合法有效及继承涉案三套房产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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