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上很多咨询,都是这样的,我付了定金,但这是因为某某原因,现在幡然醒悟,决定不想要了,那么律师,这个定金是否可以拿回呢?
首先,其一,法律规范的核心是定金交了,原则上不能退,除非因为“不可归因为双方事由”才能主张退。其二,违约一方承担定金罚。
接下来上法条,这部分相对枯燥乏味,但是我实在不是一个脱离法条漫天说事的主,不喜欢法条的可以直接跳过法条,直接从现实案例看起,案例主要是以现实案例描述法院如何理解“不可归因于双方事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接下来,上专门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上实务案例大餐。
1)、签订正式合同时与对方就首付比例未达成一致,且当场支付一定首付款的
案例索引(二审维持):上海加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陈守龙定金合同纠纷 (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835号
2)、对于预售合同的签订期限未达成一致的
案例索引(二审维持):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与肖某定金合同纠纷 (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772号
3)、了解到房屋没有产权证,而要求终止房屋买卖。
案例索引:朱某与金某定金合同纠纷 (2010)松民一(民)初字第912号
4)、约定了首付比例,但对付款方式没有达成一致
案例索引:刘某诉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案 (2010)松民一(民)初字第4877号
5)、买方认为买方当天前往签约购买的即A处房屋,因卖方拒绝接待未能签约,卖方则认为双方约定按现价就另一处B处房屋签约,而买方要求按原价签约致未能成约,但双方就各自主张的事实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认定因双方磋商不成至最终未能签约,卖方收受的立约定金应当予以返还
案例索引:吴展谊、吴喆莹与上海瀛联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 (2016)沪0109民初6759号
6)、购买房屋附带阁楼,阁楼没有产权证明但有收楼确认书和交房通知书,买方不认可收楼确认书和交房通知书,要求产权证明
案例索引:王某与闻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09)松民一(民)初字第3340号
7)、双方签订了内容完整的预约合同,后买方按约定支付了首付,同时提出合同修改,双方多次协商仍旧无法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
案例索引: 刘福元、张敏与上海象屿建设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 (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3567号
8)、签订预售合同后,发现房屋面积增加,积极磋商后,仍未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的。
案例索引:王某某与上海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10)松民一(民)初字第1029号
9)、预约合同未确定首付,而后各方积极磋商未就首付条件达成一致的。
案例索引:宋某与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0)松民一(民)初字第6672号
10)、双方在对过户时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案例索引:张家成与刘红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0)松民一(民)初字第1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