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广东商检局是国家法定的检验机构,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权威性。因此,原审法院以越海公司提供的专家意见不能对抗商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应而采用广东省商检局的的检验报告并无不妥。
争议焦点
货损的原因?
案例索引
越海航运公司诉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海上货物运输货损、货差纠纷案(2001)粤高法经二终字第80号
判决节选
关于货损的原因,越海公司上诉提出,根据上海海运学院王学锋、徐银富出具的《意见》,本案货损是由于货物的自然属性或固有缺陷造成。广东商检局也对本案的货损情况及原因也作了分析,并出具检验报告,结论为;由于该轮各舱内的货物积载过满,以及机舱内温度较高,机舱舱壁与货物之间没任何隔热装置等原因所致。广东商检局是国家法定的检验机构,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权威性。因此,原审法院以越海公司提供的专家意见不能对抗商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应而采用广东省商检局的的检验报告并无不妥。
实务总结
本案是2001年的案例,那时把国家的鉴定视作鉴定结论,而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把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从此国家机构的鉴定意见效力必然高于其他机构出具的意见。
当然,国家对于相关鉴定有资质要求的,即便鉴定一方为著名学者专家,其没有资质也无法获得法院的认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鉴定机构的资质尚未办下,但是鉴定人员的资质没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认可鉴定意见的效力。
此外,对于合同约定联合检验货物质量的,一方通知另一方联合检验而另一方未参与联合检验的,那么一方检验的结果对另一方有约束力。
最后,法律法规对于鉴定明确了鉴定机构、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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