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精选
根据康立信公司与银鹅配饰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的约定和康立信公司实际部分付款的事实,结合买方银鹅配饰公司原销售副总裁在一审中出庭作证的情况,应当认定涉案货物的FOB价为98440.56美元,该价格即为货物装船时的价值。
争议焦点
货物赔偿数额的认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十五条
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前款规定的货物实际价值,赔偿时应当减去因货物灭失或者损坏而少付或者免付的有关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案例索引
康立信(亚洲)有限公司[Connexions与深圳市翊达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韩进海运株式会社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016)最高法民再35号
实务总结
值得注意的是,要求损害赔偿的前提是构成无单放货。高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正本提单包括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的规定,只要提单记名人仍持有正本提单,即使该提单为记名提单且记名提单项下收货人已经收到涉案货物,仍然不能免除承运人凭单交货的责任。
另外,高院在认定赔偿数额时,认为货物运输风险都不是由提单持有人承担时,运费和保险都无法获得支持。根据《海商法》第55条的规定,无单放货的货物赔偿是包含运费以及保险费,并没有要求提单持有人实际承担运费以及承担风险,这里最高院虽然改判支出高院法律适用的错误,但是没有明确指出。这里明确一下判决中法律适用错误的点。《合同法》规定了限制赔偿的原则,《海商法》又对赔偿赔偿作了规定,所以于此法律适用上,应该认定海商法的适用优先于合同法适用更为合适。实际损失范围即便小于海商法55条的规定,也应该适用55条,赔偿范围为货物本身价值加上运费、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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