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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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问答:货物到港后,未达到合同标准但是优于国家标准,是否构成货损?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317人看过



国家标准不是货物合格交付的标准

 


裁判精选

虽然国家标准对于货物品质没有强制标准,但规定品质在必要时由供需双方约定。承运人主张承运人无义务按货物封样交货、涉案货物仍然符合国标优等品标准、托运人未证明货物品质会造成损坏等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争议焦点

是否造成货损

 

案例索引

哈池曼海运公司与上海申福化工有限公司、日本德宝海运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案

 

判决节选

 

虽然国家标准对于苯酚色度没有强制标准,但规定色度在必要时由供需双方约定。尽管其中一个船舱的货物并未发生色度变化,但三个船舱的苯酚混装卸至岸罐后,经检验确定货物的色度值为12哈森,明显超出货物装船前和装船后5哈森的色度值。据此可以认定涉案苯酚色度在承运人管货期间发生变化,涉案苯酚发生了实际损失。

哈池曼公司主张承运人无义务按货物封样交货、涉案苯酚仍然符合国标优等品标准、申福公司未证明色度略高对苯酚的品质会造成损坏等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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