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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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问答:发生货物损失,事后检验报告可以对抗事前清洁交货单而主张索赔吗?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425人看过



裁判摘要

虽然集海公司提供了货物到港后清洁的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和理货公司记录,但仅仅是承运人完好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丘博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已经证明涉案货物发生海水受潮事故,故涉案检验报告对励达公司和集海公司均有约束力。

 

争议焦点

交付货物是否发生事故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索引

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励达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集海航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判决节选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义务。本案中,苏州公司和励达公司的运输合同约定,励达公司将苏州公司的货物运输至其指定的仓库,发生货损双方应该编制货运记录,故励达公司是承运人。本案事故发生后,苏州公司立即通知励达公司并发出索赔函,励达公司确认收到索赔函,但其没有派出人员参加货损检验,励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视为其放弃编制货损记录和联合检验的的权利,故涉案检验报告对励达公司有约束力。虽然集海公司提供了货物到港后清洁的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和理货公司记录,但仅仅是承运人完好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丘博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已经证明涉案货物发生海水受潮事故,故涉案检验报告对励达公司和集海公司均有约束力。励达公司关于其是货代、集海公司关于涉案检验报告是单方检验没有效力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总结

 

对于货物是否出现货物损失,需要通过证据进行证明。民事证据规则第二条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同时也明确无法完成举证需要承担不利后果。对于货物损失此类问题,主要就是通过证据来证明货物损失是由何方造成的,属于事实问题。

此类问题主要是对于以下问题,其一,由何方来承担举证责任;其二,在证据又相互冲突之时,哪些证据的效力强于另一些证据。结合本案,清洁的交货单属于初步证据,而后的检验结果效力高于初步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实际上,这是法官自由心证的结果。此类证据效力大小是根据经验来决定的。另外,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从一般意义上引入了罗森贝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即对于该要件成立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无法举证的需要承担不利后果。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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