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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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问答:货物被船方行使留置权扣押是否可以主张保险赔偿? (最高院)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2日|分类:抵押担保 |373人看过



裁判精选

上海人保还主张,损失原因不是货物被留置,而是环保私人公司和永禄公司故意不履行英国商事法庭裁定造成的,不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协会A条款4.1规定,本保险概不承保“可归咎于被保险人的蓄意恶行的损失、损害或费用”(loss、damage or expense attributable to willful misconduct of the assured)。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货物被留置系被保险人的责任。此外,即便环保私人公司和永禄公司按照英国商事法庭裁定,提供账号,也仅可能收回部分货物剩余价款,减少部分损失,不能避免货物被出售、失去货物所有权的结果。上海人保主张损失是由被保险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没有证据支持。

 

争议焦点

被保险人主张的损失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案例索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自然环保集团(私人)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3479号

判决节选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上海人保申请再审称:(一)玛琳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琳公司)最终如何处理货物至今不明,货物被船东留置不能证明货物已发生灭失毁损,二审判决认定货物全损以及“货损因船东玛琳公司行使留置权所致”,查明事实不清、不当进行推定。(二)二审判决没有讨论保险因果关系问题,理解适用法律不当。1.货物被船东留置不能证明货物已发生灭失毁损,环保私人公司和永禄公司故意不履行英国商事法庭的裁定,是其未能取得有关货物或其拍卖价值的原因。2.船东行使留置权并不构成保险承保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不属于海运途中外来原因所致的风险。承运人合法留置货物的行为更不属于外来风险,由此造成的损失当然不属海上风险的承保范围。(三)二审判决将保险事故与保险损失人为割裂开来,认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即使损失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中止以后,也仍然属于保险合同责任,是错误的。1.没有证据证明本案货物遭受全损。2.没有证据证明本案货物在保险合同期间发生了何种保险事故,一切险的含义仍然是要求被保险人证明保险标的发生了外来的、意外事故。3.即便存在损失,也是因被保险人未如同未保险的人一样谨慎行事、未尽施救义务、未适当应对英国法院的裁决等一系列错误,甚至是放任损失的不作为导致的,直接的、决定性的近因是被保险人自身的不履行施救义务和放任的不作为。这种直接导致损失发生的被保险人自身的行为,当然不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

 

 

最高院认为,

上海人保还主张,损失原因不是货物被留置,而是环保私人公司和永禄公司故意不履行英国商事法庭裁定造成的,不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协会A条款4.1规定,本保险概不承保“可归咎于被保险人的蓄意恶行的损失、损害或费用”(loss、damageorexpenseattributabletowilfulmisconductoftheassured)。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货物被留置系被保险人的责任。此外,即便环保私人公司和永禄公司按照英国商事法庭裁定,提供账号,也仅可能收回部分货物剩余价款,减少部分损失,不能避免货物被出售、失去货物所有权的结果。上海人保主张损失是由被保险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没有证据支持。


作者简介:

杨钦仁律师,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合同纠纷领域,其中尤为擅长房产纠纷、经济合同纠纷以及涉外合同纠纷。十余年法律经验,在工作之余归纳总结法律实用知识,把现实复杂案例化成简单问答,帮助简单、轻松了解现实法院处理结果。


延伸阅读:需要可以加作者v私信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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