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精选
烟台鼎实向山东太平投保后,山东太平于2013年7月4日向烟台鼎实出具了保险单,山东太平与烟台鼎实之间建立了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关系。虽然涉案货物的运输风险在货物于装货港越过船舷后发生了转移,但在涉案货物的收货人拒付丢失货物的货款后,烟台鼎实遭受了实际损失,其对涉案保险货物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有权依据涉案保险合同,向山东太平提出索赔。
争议焦点
是否应该承担保险损失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第二百三十一条
【预约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间分批装运或者接受货物的,可以与保险人订立预约保险合同。预约保险合同应当由保险人签发预约保险单证加以确认。
案例索引
烟台鼎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2016)鲁民终517号
实务总结
对于能否主张保险赔偿,需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被保险人是否有可保利益;(二)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间;(三)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四)保险责任事项是否是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五)被保险人是否违反告知义务、保证义务或施救义务;(六)被保险人是否已经从第三人处得到赔偿。
本案中,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被保险人是否有可保利益。所谓的可保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只要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的经济利害关系,即可认定其具有保险利益。cif的出口方的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装船后就转移给了进口方,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作者简介:
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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