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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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问答:起诉货物运输(船方)赔偿,一律适用一年特殊时效吗?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0年12月30日|分类:法律顾问 |330人看过



裁判精选

就海上货物运输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其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但是本案晓星公司起诉的并非承运人,而是起诉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承运人的代理人防城外代和报关代理人广西外运以及提货担保人梧州农行无单放货。本案诉讼时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争议焦点

诉讼时效是否超过法律规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案例索引

晓星香港有限公司诉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等提单侵权纠纷上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2期(总第82期)

实务总结

     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仅在起诉承运人时适用,《海商法》很多规定为了平衡承托双方利益而制定的特别规定,对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武器,也是特别需要注意防止错过的诉讼内容。海事诉讼适用特别的诉讼时效,只有1年,所以需要特比注意不能错过,这是刚刚接触海事诉讼最容易忽略的一点。

 

判决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认为,

 

《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其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但是本案晓星公司起诉的并非承运人,而是起诉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承运人的代理人防城外代和报关代理人广西外运以及提货担保人梧州农行无单放货。防城外代主张应当适用《海商法》的规定确定本案诉讼时效为一年,但是并未证明其无单放货是在承运人授权范围内,故其请求不能支持。晓星公司向提货担保人梧州农行以及报关人广西外运主张权利的时效亦不能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货物到港是在1997年4月3日,最迟在7月21日三方协议签订,晓星公司应当知道部分货物被六分公司提取。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应当自1997年7月21日起算至1999年7月21日止。1999年6月1日,晓星公司和智得公司以防城外代、梧州农行、广西外运、防城港进出口贸易公司等为被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违约或者侵权造成的提单项下9000吨货物的货款损失等。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因晓星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中断。晓星公司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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