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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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问答:无单放货,承运人也可以帮助你要回货物,主张货款?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318人看过



裁判精选

 争议提单项下的货物在原告承运期间至收货人凭提单提取之前,应属原告合法占有,被告与发货人之间虽有《来料加工皮革服装合同》,但未向银行付款赎单,依法无权提取并占有该批货物;原告将货交与被告是基于被告的补单承诺而为之。因此,被告仅在提单流转至开证银行前可以占有该货物。当提单流转至开证银行,被告不予赎取,违背了先前的承诺,继续占有该批货物没有合法依据,强行占有属不当得利。

 


争议焦点

承运人是否应向收货人返还货物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案例索引

韩国三荣公司诉盘锦庆道服装有限公司海运货物纠纷一审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第4期(总第52期)

 

判决节选

大连海事法院认为,

争议提单项下的货物在原告承运期间至收货人凭提单提取之前,应属原告合法占有,被告与发货人之间虽有《来料加工皮革服装合同》,但未向银行付款赎单,依法无权提取并占有该批货物;原告将货交与被告是基于被告的补单承诺而为之。因此,被告仅在提单流转至开证银行前可以占有该货物。当提单流转至开证银行,被告不予赎取,违背了先前的承诺,继续占有该批货物没有合法依据,强行占有属不当得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物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应由其占有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未按合法程序将货物放给被告,对本案诉讼起因也负有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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