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中,《海商法》规定了那么多船方例如航行、火灾等免责,同时程序法的角度,当事人应当为自己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那么货方想要主张赔偿,最为重要的救命稻草是?
裁判精选
且火灾发生地红海区域的自然温度较高,韩进公司未提供货舱温度及通风风扇记录,无法证明其已履行妥善、谨慎的管货义务。韩进公司主张将PMPS集装箱在新加坡转船时装载在第2舱舱面以下就符合妥善积载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争议焦点
船方是否有管货义务
相关规定
《海商法》
第四十八条
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案例索引
韩进海运有限公司与上虞洁华化工有限公司海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08)浙民三终字第96号
实务总结
对于海上货物运输发生货损,由于《海商法》规定了很多船方免责,船方有管船、航行、火灾等多项免责,同时货方(托运方)又不在船上,又几乎没有证据,所以对于货物发生事故,很多只能自认倒霉。
从理论上,各方都主张逐步加重船方的义务,历次国际公约的修改都是从加重船方义务着手,但是从现实来看,这些公约国家过少,虽然有着无与伦比的政治正确性,但是由各大船方控制的航运业是不愿意接受责任的。如果希望船方让步只能等技术进步或者船舶国际化,由新的船方愿意舍弃这部分经济利益。从现实角度,即使法律规定了额外责任,船方仍然可以通过保险公司保险,然后把保险费转嫁给各货方的方式把自己的责任转移。
在如此不利的情况下,《海商法》赋予了货方三根救命稻草,船方三项不可通过合同而减免的义务,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管货义务。管货义务是《海商法》第四十八条的各项义务,是双方只能增加,不能减免的义务。想想法律已经赋予船方管船、火灾等的免责,想要证明船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又十分困难,主张管船那条路相对是那样的
总之,在船方拥有众多免责,同时在“谁主张,谁举证”的程序规则下,最好的救命稻草就是主张船方没有尽到适当的管货义务,相应证明尽到管货义务的举证责任也是由船方承担。
判决节选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韩进公司是否违反管货义务。
本院审查认为,洁华公司已通过韩进公司在新加坡船转船运输时的集装箱搬移记录单和订舱单、韩进公司违反MSDS的第七条及第五条规定而错误地上下积载PMPS和DGME、韩进公司不能提供货舱温度及通风记录等证明了韩进公司错报货物品名、积载不当及未为货物提供适当存储温度,存在管货过失。原审认定韩进公司主张已妥善积载不能成立,并无不当。这一证明可以有效阻却和破坏韩进公司的诉讼请求,韩进公司可以提出违反管货义务与货物损失之间缺乏因果关系的抗辩,但韩进公司在一、二审皆未对此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
韩进公司及涉案船舶的舱位出租人是否违反管货义务引起火灾
韩进公司认为,涉案船舶“MOLRenaissance”轮证书和配员符合适航要求,根据洁华公司申报的PMPS危险类别及《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将涉案集装箱在新加坡转船时装载在第2舱舱面以下符合规定,已妥善地积载集装箱货物。
洁华公司认为,韩进公司及舱位出租人在涉案货物的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上存在过错。理由为:韩进公司在新加坡船转船运输时的集装箱搬移记录单、订舱单将洁华公司所托运的PMPS错报为高氯酸钾,也未提供在新加坡的转船运输相关的申报资料;韩进公司及舱位出租人应在新加坡转船积载和运输途中必须按MSDS的第七条仓储注意事项的规定:“PMPS储存在阴凉干燥处,远离可燃化学物及热源;避免在高于32℃环境长期储存。”及第五条消防措施中火灾危险的规定:“氧化剂,遇潮可分解放热并点燃可燃物,热分解产生的氧气会助燃,可点燃其他可燃物质”的要求,积载时应充分注意到罐式集装箱内属易燃危险品货物、罐式集装箱的表面涂层为可燃材料,必须做到隔离或远离罐式集装箱,韩进公司不但没有做到,反而错误地上下积载;火灾发生地又处于自然温度非常高的红海区域,韩进公司没有提供货舱温度及通风风扇记录,无法保证所托运货物处于32℃以下的运输要求,韩进公司没有做到妥善、谨慎发生履行管货义务。综上,无论火灾是由于韩进公司所托运的货物溶化后流至底下的罐式集装箱造成火灾,还是洁华公司托运的集装箱下面的罐式集装箱货物所产生的有机过氧化物造成的火灾,该火灾的形成都是由于韩进公司及舱位出租人没有妥善、谨慎地搬移、装载、积载、运输、保管、照料所托运的货物引起的。
韩进公司出具的集装箱搬移记录单、订舱单误将PMPS错报为高氯酸钾,又在新加坡转船积载和运输、照料时未按MSDS提示的火灾危险和仓储注意事项的规定,应做到将内装危险货物、表面涂层为可燃材料的罐式集装箱远离或隔离洁华公司所托运的集装箱,但韩进公司反而错误地上下积载。且火灾发生地红海区域的自然温度较高,韩进公司未提供货舱温度及通风风扇记录,无法证明其已履行妥善、谨慎的管货义务。韩进公司主张将PMPS集装箱在新加坡转船时装载在第2舱舱面以下就符合妥善积载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