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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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问答:无单放货超过保函的保证期,保函是否有效?(高院)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2日|分类:抵押担保 |509人看过


无单放货中,对于保函时间效力约定是否有效?对于无单放货的承运人是否有额外的保护?

裁判精选

   该电放保函第5条同时约定:“保函自提货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即植文公司承诺因提取涉案货物对中海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但有效期仅为两年,故中海公司依据该保函向植文公司主张权利的期限为植文公司提货后二年。

 

争议焦点

承运人对其无单放货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应否自行承担

 


案例索引

中海集装箱运输(香港)有限公司与宁波植文工贸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实务总结

从本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对于超过保证期保函效力不予认可的。所以,对于保函是可以约定有效的保证期。面对无单放货,承运人需要谨慎对待保证期,超过保证期将无法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责任。虽说《海商法》是保护航运业的法,但同时对于无单放货的行为,《海商法》并不对承运人给予额外保护,这也是符合国际航运惯例和我国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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