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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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问答:无单放货律师费没有约定,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吗?高院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9日|分类:法律顾问 |473人看过



 裁判精选

      虽然我国法律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包括海事案件中的律师费应否保护未予规定,但鉴于本案纠纷系马鲁巴公司无单放货所致,振涯公司一审中也提交了聘请律师合同及上海市律师服务统一发票证明其因本案诉讼而支付了律师费人民币40000元,故可以认定该项律师费亦为马鲁巴公司无单放货所造成的损失。同时,振涯公司主张的涉案律师费人民币40000元,数额亦属合理,故原审法院审查后判令马鲁巴公司予以赔付,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无不当。


 

争议焦点

托运人诉请的律师费应否支持。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

浙江振涯杰克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与MARUBASOCIEDADENCOMANDITAPORACCIONES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实务总结

     对于律师费是否属于无单放货赔偿的范围,法律没有直接规定。通常情况下,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是无法在法院获得支持的。期望法院支持自己的律师费,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签订书面合同,加盖律所印章;

2)、要求律所开具律师服务发票;

3)、律师服务费收取符合全国律协以及当地律协对于律师收费的指导建议。

     如果希望日后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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