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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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问答:运输货物短少(实际收到货物数量远少于合同约定)为何只能自己承担?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454人看过



答(裁判精选):在目的港,托运人没有在卸货前对货物重量进行计量验收。也没有证据显示托运人在向第一区段承运人提取货物时就货物数量提出异议,二审法院不支持托运人对第一区段承运人的索赔请求,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凌海德信商贸有限公司与葫芦岛腾翔船货代理有限公司、福州星辉船务有限公司等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015)民申字第1281号

 

律师建议:

1、《民事证据规则》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当事人需要对自己主张提供证据,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或证据不足的,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2、对于多段运输,需要在每一段检验,否则无法确定何段途中发生货损。

3、多段运输的话,最好随行一人检验货物,防止产生货损货差找不到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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