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裁判精选):托运人已了解货物到港的大体时间并明知涉案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提货,但在长达8个月的时间里未采取措施处理涉案货物致其被海关拍卖。托运人虽主张承运人未尽到谨慎管货义务,但并未举证证明承运人存在管货不当的事实。托运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海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承运人卸货后所产生的费用和风险应由收货人承担,承运人作为承运人无需承担相应的风险。
案例索引: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017)最高法民再412号
律师建议:
1、货物到港需要及时提货,即使买卖双方存在争议,也需要尽快“接受”货物。“接收”不同于“接受”,对货物问题,买方仍然可以主张相应权利和赔偿,包括货物的仓储费。
2、我国的《合同法》未规定买方的“接收”义务,但是《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了“接收”义务,不少合同约定适用《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以买方有接收货物的义务。
3、“接收”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不因为对方违约而解除,即使主张退运,也需要承担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