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未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订立合同,货运代理应该承担货物损失补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七条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货运代理企业未尽谨慎义务,与未在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货运代理企业接受未在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委托签发提单,当事人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对提单项下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按照要求办理登记备案的,属于违法行为。一单货运代理向未登记的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承运人订舱,发生无单放货或货物损失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货运代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决建议:
1、在向国外无船承运人订舱时,首先得了解其是否已经登记备案;
2、对于没有备案的,可以告知托运人由其做决定,其同意的,要求其留下书面同意文件,不同意的,重新配合其订舱。
案例来源(二审维持):(2012)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19号
二、FOB条件下,外国买方指定的货运代理,
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契约托运人的委托办理订舱事务,同时接受实际托运人的委托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实际托运人请求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其取得的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契约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实际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解决建议:
1、对于提单应该如何交付应该充分尊重买卖双方共同意见。
2、对于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卖方要求交付提单的,货运代理应该告知外国买方。
3、在意见不一致,且外国买方明确不能交付提单给国内卖方时,货运代理应该将情况告知卖方,同时提醒其保留和行使货物控制权。
三、货运代理选择外国无船承运人时,以“代理人”身份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不能证明其取得授权,则需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第二款
货运代理企业以承运人代理人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但不能证明取得承运人授权,委托人据此主张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决建议:
1、货运代理在签发提单之前,可以要求承运人提供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材料,以及书面授权文件。
2、发生纠纷后,可以按照要求对授权文件进行翻译和公证认证。
3、货运代理签发提单必须证明承运人真实存在以及其授权签发提单,否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四、货运代理人对委托方告知的基本信息应该尽到审慎核实义务,否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委托人以货运代理企业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为由,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货运代理企业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
货运代理应该对委托方资料进行一定审查,对于明显错误应该及时告知并核实纠正情况。
解决建议:
1、对于文件的关键环节、关键信息之间进行审核,有无
2、发现重大明显错误的,应该及时告知,并保留记录;同时,对于纠正情况,需要进行再次核实。
五、接受未办理提单登记的国外无船承运方委托签发的提单的,货运代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货运代理企业接受未在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委托签发提单,当事人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对提单项下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货运代理不审核国外无船承运人登记状况的,以代理人名义签发提单的,需要向委托方(货方)承担赔偿责任。
解决建议:
1、对于国外无船承运人的登记状况进行审核,看其在交通运输部有无备案;
2、无论是否提单备案,均应该要求无船承运人遵守法律和服从提单持有人指示行使。
六、货运代理之间委托货运代理事项后,目的港无人提货,受托货运代理无明显过错并积极与船公司协商减免滞箱费的,可以要求委托货运代理支付全部垫付费用。
风险提示:受托货运代理有证据证明在收到承运人有关滞箱费通知后及时告知,委托方货运代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动询问货物到港、提取情况,且存在自身延迟的,事后可以主张委托方货运代理承担全部滞箱费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解决建议:
1、委托方货运代理委托其他货代企业订舱,应当主动询问受托货代货物到港、提取情况。
2、委托方货运代理委托其他货代企业订舱,同时主动询问
3、委托方货运代理可以事先与承运人协商买断集装箱减免滞箱费。
4、委托方货运代理如对滞箱费金额存在异议,可以要求受托货运代理暂缓支付,并向承运人披露其委托人身份,争取与承运人通过直接协商或司法途径解决。
5、受托方货运代理在收到承运人通知时,需要及时向委托方货运代理告知,并且保留自身没有延迟告知的证据材料,确保自身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货运代理应该及时并且预判目的港无人提货的风险,在垫付有关费用后及时要求委托方处置货物,减少损失。
风险提示:
解决建议:第一次无人提货并及时申请改至他港,后发生第二次无人提货,货运代理应该对无人提货有一定预计,提醒委托方尽快处理货物,并要求对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滞箱费、堆存费等费用
八、承运人在无人提货后擅自变卖货物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无人提货,承运人主张其遭受损失,如未采取合法措施擅自变卖货物,未告知货方情况尤其是货物处臵产生费用,变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承运人面临承担货物灭失的违约赔偿责任。
解决建议:承运人可以依据目的港国家法律或我国海商法有关规定,采取留臵货物、申请法院或港口当局依法拍卖、变卖,并将采取措施和货物处臵情况及时告知已知的提单持有人。
九、承运人在中途错误卸货导致交付迟延,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在国际贸易要求班轮运输更快更精准、航运风险可预测性及航运技术大大提高的大背景下,承运人因中途错误卸箱导致货物到港延误,违反了妥善管理货物的基本义务,承运人应向托运人赔偿因货物迟延到港产生的实际损失。收货人未在交付货物后六十日内向承运人书面通知索赔,不影响托运人的前述索赔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八条 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解决建议:承托双方及时互通信息,确保货物准时无误到达约定目的港,托运人应随时跟踪物流信息,如果发现承运人中途错误卸货,应及时向承运人反映情况,承运人应积极安排货物转港手续,共同减少货物迟延到港给货方带来的损失。
十、同一航次船舶装载两票提单货物,因分舱作业导致一票货物发生短量,另一票货物出现溢卸,承运人不能要求提单持有人承担多提走货物的侵权责任。
风险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六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由于包装不良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对
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享有的受偿权利,不影响其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对托运人以外的人所承担的责任。
第七十五条 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
第七十七条 除依照本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保留外,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解决建议:同一航次船舶装载两票提单货物,因分舱作业导致一票货物发生短量,另一票货物出现溢卸,承运人不能要求提单持有人承担多提走货物的侵权责任。
十一、错误交付行为已经发生,后以诉讼和履行判决方式最终完成货物交付,不影响无单放货赔偿责任的认定。
风险提示:在转购进口铁矿石时,所谓“实际收货人”因为贸易环节出现问题没有取得正本提单,自行制作提单用于信用证议付,不是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其凭海运提单复印件办理清关手续,将货物放在与之有合作协议的堆场,此时无单提货和放货的行为已经发生。此后,双方以诉讼和履行判决方式完成货物实际交付,并不能消除此前违法行为。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与“实际收货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决建议:货物最终买家应当通过贸易手段督促中间商或合作方合法取得海运提单,据此办理货物提取。
十二、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出具保函后,承运人因为迟延到港等原因被收货人申请扣押并被船员申请拍卖船舶,该风险与保函无关,不能据此追究托运人责任。
风险提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出具保函常见于海上货物运输中,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出于善意而由一方出具另一方接受的保函,对双方均有拘束力。但是保函承诺的责任范围,不包括承运人不履行运输合同下应尽的妥善、谨慎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被收货人索赔产生的责任。此时,承运人不能要求托运人担保函记载的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八条 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第五十条 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
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
解决建议:如果承运人保留相关证据并足以证明其已妥善保管货物,收货人拒绝提货或追究承运人货损赔偿责任的原因在于货物装船时质量、包装方面原因,则可以依据保函追究出具方的责任。
十三、货主将危险品谎报为普通货物致承运人或港口遭受损失的,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货运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在货主未如实申报货物信息致承运人或港口遭受损失时,依据合同相对性规则,货代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解决建议:虽然货代企业向船方、港口当局申请减免费用存在客观困难,但是这些申请减免行为在法律上都被看作是勤勉谨慎履行代理职责。货运代理人应尽量履行必要的申请行为,为后续全额追偿提供基础。
十四、无船承运人签发提单记载责任期间包括海运和陆运区段,要注重防控货物在目的港堆场至收货人仓库期间的盗抢风险。
风险提示:南美部分国家港口管理秩序较差,货物在卸至港口堆场、装运集装箱的期间可能被盗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解决建议:货代企业作为无船承运人要注意自己的责任期间,尽量与班轮公司的海运提单的责任期间一致,如提单必须载明责任期间包括目的港至仓库,则应当要求托运人或收货人购买货物运输保险,以避免盗抢等意外因素导致货物灭失。
十五、船长代表光船承租人签发提单,货方既是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也是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光船承租人承担承运人的责任。
风险提示:船长签发提单或者船舶代理人代表船长签发提单,根据船长的法定职责,船长签发提单和管理货物被视为代表承运人,而船长系光船承租人雇佣,此时光船承租人面对货方提起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之诉,不能抗辩货方没有诉权,货方只能依据航次租船合同起诉船舶出租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二条 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
第九十五条 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但是,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
解决建议:船长或船舶代理人签发提单时,在提单载明具体并入提单的租约信息,明确真正的提单签发人系与货方存在航次租船合同关系的船舶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