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房事大火,火火火,问题也多多多。遇上买期房房,开发商不按时过户怎么办?作者考虑着,对于超过短时间内咨询超过10个以上的热门问题,都以文字形式记录下来,一方面方便我回答其他人咨询,不用一遍一遍做复读机,另一方面,也希望给大家专业的咨询与指导,毕竟法律问题专业回答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的,一般不按时间支付咨询费的咨询是不会有细致针对性回答的。现在就把常见的问题和解决给大家罗列出来,遇上问题不仅可以心中有数,还可以有理有据,理直气壮(和)。
其一,明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重要性
看病的时候,很多病的表现形式都是打喷嚏,发热等,但实际上患者的疾病也是各有不同,所以杨律师在给各位做攻略时首先得提醒,真有问题,一定仔细比对文中列举情况与您实际遇上情况是否一致,如有不一致的,采取的应对不一定相同,就好比相同发病表征由不同病因导致,所用的药也是不同的。
首先,对于开发商延期交房,一般而言就两个选择,其一,要求过户,交房加赔偿,其二,解除合同加赔偿。从理论上,法律规定的层面,两个选择都是可行的,但是在实际操作层面就有很多需要考虑的因素。接下来,我们进行分类讨论。
情况一:房屋没有完工,没法过户
这种情况属于所有情况中,最为糟糕的,毕竟房屋建设需要一笔不小的费用,同时,办理证照还需要一笔数额不小的费用。一般购房者都是被拖了很久才想到法律途径维权的,所以,这时极有可能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即便房屋基本建成,开发商也无力继续下去了。所以,拿到房屋希望渺茫,要回房款也是凶多吉少,这时只能期望政府或其他开发商接盘,把楼继续建造下去。
那么遇上这种情况该怎么才好呢?没啥好办法,只能坚持住,等待发生转机,因为这是购买期房最大的风险(否则为啥现房会贵那么多呢。。。)。另外,这里我不推荐法院诉讼,因为一方面法院诉讼即便赢了,你也大概率拿不回房款(因为没有办理产证,此时无法诉讼要求过户交房),另一方面,部分地区采取保护政策,此类案件法院不立案。(就是传说中的既不立案也不给不予立案裁定)报警也是
此时,我的建议把心思放在其他方面,因为问题出在开发商上,普通购房者是帮不上忙,插不上手的。
情况二: 房屋完工,没有交房,但是证照不全,没法过户
相比上一种情况,您幸运太多了,您的情况境遇好许多,选择也是多了不少。具体而言,您可以选择:
1、与开发商协商,吃点亏,等其交房;
2、法院诉讼,要求履行合同过户、交房及违约赔偿;
3、法院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且承担违约赔偿;
4、通过业主联合给政府施压;
5、报警处理
首先,可以明确方法4、5都是不太可行的,政府处理等于政府出资解决,一般而言,政府不会愿意掏那么大一笔钱,为购房者来兜底期房本身的风险,公安报警,警察同志会告诉您,不属于他们职权范围,建议您继续等待或法院诉讼。那么我接下来分析一下各类方法的利弊。
1、与开发商协商,吃点亏,等其交房。
优点:
1)、省事、省力;
2)、技术难度较低;
缺点:
1)、延期交房一般时间较长,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数额不低;
2)、对于已经延期的开发商能否履行其承诺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如果开发商确实再次失信(不一定是故意,不少确实是资金链出了问题),还是只能诉讼解决。
3)、诉讼时间不短;
2、法院诉讼,要求履行合同过户、交房及违约赔偿;
这个方案属于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的类型,在没有办理处小产证的情况下,法院是无法受理要求过户案件的。当然,您也可以选择继续观望,等待可以过户时,再行维权。这里要提醒一下,等待过程中开发商要求签署的书面文件一定要咨询审阅,不然容易掉坑。甚至不愿仔细审阅的,您可以直接选择拒绝。
3、法院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且承担违约赔偿;
如果您一定要此时处理,一般解除合同是最可行的方案,虽然也存在开发商没钱的可能性,但是比较房屋已经完工,这时愿意接开发商盘的人会多很多,毕竟只要办好证照就可以销售了。当然,您也可以试着等待,很多地方房价上涨速度远远比不上违约金赔偿的力度,等房屋可以过户及交房时再诉讼。
情况三: 房屋完工,已经交房,但是证照不全,没法过户
其实,这时您往往两种选择,
1、与开发商协商,吃点亏,等其交房;
2、法院诉讼,要求履行合同过户、交房及违约赔偿;
情况有变,不同选择考虑因素也会发生变化,
1、与开发商协商,吃点亏,等其交房;
优缺点其实还是那些,但是这时候离房屋过户基本上只差临门一脚,如果比较忙,或图省事,作为律师,这个主要通过代理诉讼为职业的律师也是建议,稍微吃点亏也未尝不可,毕竟诉讼也是件费时、费力的技术活,即便不委托律师,诉讼费也是一笔支出。此外,因为已经交房,所以潜在的损失就是产证办理的迟延。而诉讼的作用就是主张违约赔偿,对于开发商延期办产证,如果您愿意放弃赔偿的,很有可能会比诉讼早
2、法院诉讼,要求履行合同过户、交房及违约赔偿;
相关优缺点,其实在上面提过了。如果您愿意花费一定成本,那么违约赔偿基本上也是可以拿到的,就是有点吃力。如果委托律师,全部的事情交给律师处理,那么减去律师费,剩余赔偿就属于自己的纯收益。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相关费用也不用承担的。如果不委托律师的,那么属于为自己“打工”,需要费时、费力,虽然不一定有律师代理取得效果好,但是没有律师费支出,大多数情况还是能要到一定赔偿的。
那么,有没有免费委托律师代理此类案件的办法呢?答案是有的,那就是事先在合同约定,因本合同产生争议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到时向法院提供委托合同,发票及转账记录即可。
3、特殊情况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所以,如果因为开发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你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即便合同没有约定,您也可以要求不超过一倍房价的赔偿(就是总共2倍房价)。
情况四: 房屋完工,证件齐全,发生抵押
对于抵押,这里主要讲是常见的开发商抵押房屋建房,还不出钱,相关人员要找开发商行使优先受偿权,也就是优先购房者对房屋行使权利。
让我们首先来看一下相关规定,
1、 购房者对抗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2〕16号》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2、 购房者对抗金钱债务执行房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3、购房者排除执行,抵押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俗称《九民纪要》
125.【案外人系商品房消费者】实践中,商品房消费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往往没有及时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欠债而被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对尚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但已出卖给消费者的商品房采取执行措施时,商品房消费者往往会提出执行异议,以排除强制执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支持商品房消费者的诉讼请求:一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是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是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时,可参照适用此条款。
问题是,对于其中 “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如何理解,审判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不一。“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可以理解为在案涉房屋同一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市范围内商品房消费者名下没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商品房消费者名下虽然已有1套房屋,但购买的房屋在面积上仍然属于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可以理解为符合该规定的精神。
对于其中 “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如何理解,审判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也不一致。如果商品房消费者支付的价款接近于百分之五十,且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剩余价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或者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的,可以理解为符合该规定的精神。
126.【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与抵押权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第2条的规定,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优先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故抵押权人申请执行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但已销售给消费者的商品房,消费者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此情况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商品房预售不规范现象为保护消费者生存权而作出的例外规定,必须严格把握条件,避免扩大范围,以免动摇抵押权具有优先性的基本原则。因此,这里的商品房消费者应当仅限于符合本纪要第125条规定的商品房消费者。买受人不是本纪要第125条规定的商品房消费者,而是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适用上述处理规则。
127.【案外人系商品房消费者之外的一般买受人】金钱债权执行中,商品房消费者之外的一般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依法予以支持:一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是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是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时,可参照适用此条款。
实践中,对于该规定的前3个条件,理解并无分歧。对于其中的第4个条件,理解不一致。一般而言,买受人只要有向房屋登记机构递交过户登记材料,或向出卖人提出了办理过户登记的请求等积极行为的,可以认为符合该条件。买受人无上述积极行为,其未办理过户登记有合理的客观理由的,亦可认定符合该条件。
情况五: 开发商以新冠为由延期交房,且不愿承担赔偿
这里剖开现象看本质,新冠在法律上属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但同时并不代表存在不可抗力就可以免除违约导致的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新冠导致的延迟,属于法定的免责,而非新冠导致的延迟,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
非典型案例:
案号:钱护新、孟州隆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豫08民终1494号
法院裁判精选:(二审维持)
关于隆源置业公司上诉称因新冠疫情防控导致企业停工,应否扣除疫情期间(2020年2月2日--3月28日)的违约金损失问题,隆源置业公司在二审庭审中陈述,涉案楼房于2018年6、7月份已经完工,而新冠疫情发生在2020年2月份,足以说明新冠疫情发生时,涉案楼房已施工完毕,不可能影响其正常施工,故其上诉要求扣除该期间违约金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其二,选择过户时,你该有的操作
当您选择了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过户及赔偿时,给您提出以下建议:
1)、慎重考虑过户的现实可能性。
2)、办理预告登记。(如能)
这里主要防止两点,其一,开发商对房屋进行一房多卖;其二,开发商把该房进行抵押融资。
3)、及时诉讼及查封。
这里防止也是这两点,其一,开发商对房屋进行一房多卖;其二,开发商把该房进行抵押融资。反正所有步骤操作都是为了您能拿到房屋的产权,及占有服务。
4)、庭审重点。
庭审中,购房者希望过户,那么其主要需要证明其符合合同约定的过户及交房条件条件,既包含积极条件,也包含消极条件。积极条件主要是符合交房的时间,现实条件等。
而开发商不希望过户时,往往会主张不满足消极条件,类似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合同不成立(只是认购书),合同无效,不符合限购政策,房屋已经抵押或一房二卖等。
其三,选择解约赔偿时,你可以有的操作
当您选择了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返还房款,要求赔偿时,给您提出以下建议:
1)、妥协,诉讼与报警
为啥罗列出三种选择,既然选择了解除合同,那不是应该法院诉讼,最多可能存在报警,为啥还会存在妥协一说呢?因为妥协或许很不爽,但是相对而言也属于当下不得不。在任何时候你都可以不妥协,当然需要承担相应成本。
报警和诉讼已经在前面具体情况分析提过,于此不赘。
2)、解除合同的实质要件
通常来说, 合同解除不是想解除就解除的,最主要还是要结合合同的约定。法律赋予当事人两种
当然,更多的情况我们是根据合同约定条件行使解除权,也就是双方约定赋予一方在特定情况下单方解除权。比如合同条款约定,超过约定的交房期限2个月,购房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3)、解除合同需满足法律形式上的要求。
开发商专业团队,很多都会设置对其有利条款,比如要求必须先书面催告,才能行使解除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您直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法院未必支持,因为您遗漏必要程序,想解除合同必须先发书面文件要求解除合同,重新起诉才行。另外,没有达到合同约定延期的期间,购房者是不能直接适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法定解除,要求解除合同的。因为合同对延期履行作出明确约定,双方不能随意解释解除合同条件了。
4)、双倍房款的赔偿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所以,如果因为开发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你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即便合同没有约定,您也可以要求不超过一倍已支付房款的赔偿(就是总共2倍房款)。当然,这里的赔偿可以超过合同约定违约金,这里购房者可以择高主张。另外,规定没有锁死赔偿数额,所以法院会根据实际行使一定裁量权。
另外,我们附上法院支持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赔偿不超过一倍房价,但是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赔偿数额的案例。该案例为二审维持。
裁判精选:
一审法院认定部分:
原审认为,一、二被告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被告签订的系由被告方制定的格式合同,该合同明确注明诉争房屋为商品房,从该格式合同内容看,该格式合同系被告制定的面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该合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故诉争合同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以该楼房用地性质不明为由主张诉争合同为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抗辩意见原审不予采信。二、本案诉争房屋项目未取得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未经竣工验收,仅由施工方自行组织验收,在签订本案诉争合同时被告方亦未取得该楼房权属证书,不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且被告所提供格式合同已明确约定为预售合同,故本案诉争合同应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原、被告双方均认为诉争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对于诉争房屋被告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在起诉前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本案诉争合同应认为无效合同,故原审对原、被告关于本案诉争合同为无效合同的主张予以采信。三、原告购买的停车位及储藏间虽不在本案诉争合同内,但购买该停车位及储藏间费用与本案诉争房屋购买款一并交纳,并开具在一张
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信阳天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城崇福家苑分公司在没有取得涉案公寓《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即与上诉人刘中阳签订《崇福家苑(大酒店)公寓房预定合同》及附属房屋合同,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审认定该合同无效并判决上诉人刘中阳返还所购公寓房、停车位及储藏间,上诉人天丰置业公司商城崇福家苑分公司返还购公寓房等款项合计38.5万元,该判决并无不当。原审根据上列法律规定及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依法判决上诉人天丰置业公司商城崇福家苑分公司支付上诉人刘中阳利息及其他经济损失,该判决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
案例索引:刘中阳、信阳天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城崇福家苑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豫15民终5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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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买卖中,恶意磋商会产生违约责任吗?
二、房屋买卖中,找中介需要注意什么?来听听防坑绝招
三、善意第三人能否在查封生效但未完成公示前申请房屋过户?
四、房屋买卖如何预防法律风险?另附,法院颁布的十大典型案例
15条基础建议
一)、房屋买卖防范之一,如何处理面积差异?
二)、房屋买卖防范之二,如何处理过户税费?
三)、房屋买卖防范之三,如何处理“逾期过户”?
四)、房屋买卖防范之四,如何看待定金?
五)、房屋买卖防范之五,如何处理“交房”?
六)、房屋买卖防范之六,如何处理购房过程中的“违约”?
七)、房屋买卖防范之七,如何通知解除合同?
八)、房屋买卖防范之八,如何判断“性质特殊”的购房合同?
九)、房屋买卖防范之九,如何预防、处理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十)、房屋买卖防范之十,如何破解对方“无权代理”导致合同无效?
十一)、房屋买卖防范之十一,如何预防处理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赔偿?
十二)、房屋买卖防范之十二,阴阳合同真的没有法律风险?
十三)、房屋买卖防范之十三,艺高人胆大如何防范特殊风险?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十个典型案例
1慎选抵押房
2防范抵债房
3巧签共有房
4看清多户房
5验明学区房
6慎选央产房
7警惕代理房
8慎选在租房
9了解拍卖房
10应对涨价房
五、购房合同关键条款约定不明,到开庭仍然无法获得一致,会有什么后果?附防坑小妙招
七、夫妻售房,一方以不知情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最后怎么样了?(附:解决小方法)
八、买下房子却发现被查封了,怎么办?附4个解决大招及预防大招
九、出售房屋中曾有人病逝,是否属于“凶宅”解除买卖合同情况?
十、在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购房消费者的权利与银行抵押权产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购房消费者的权利
十一、房屋在被查封后开始在转让的,买受人能够取得房屋吗?(附防坑提醒)
十二、房屋因附有违法建筑而无法过户属合同履行范畴,不应影响合同效力
十三、购买的房屋被查封执行,如何拿回属于自己的房屋?
十四、购买动迁房的风险及应对
十五、一房二卖均未过户,先取得占有者优于预售备案登记者!
十六、最高院:购买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符合哪些条件也是有效的,不能被要回的?
十七、太可惜!为买房而“假结婚” 结果赔了40万
十八、房屋买卖纠纷中,贷款逾期的违约责任如何认定及处理?(上海一中院)
十九、大学生把550万元的房子320万元卖了,父母崩溃!能反悔不?法院这样判
二十、非情愿签署放弃延期交房违约金协议,还能主张违约金吗?
二十一、学区房承诺落空是否构成违约?
二十二、以房屋买卖为名套取银行贷款,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附典型案例)
二十三、房价上涨开发商起诉购房协议无效,法院:恶意诉讼,驳回!(判决全文)
二十四、有争议!借名买房关系究竟能否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
二十五、典型判例:购房意向书也可被法院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文件名称与实质内容的关系)
二十六、学区房内存在第三人户口无法迁出,卖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二十七、最高法公报案例:买房虽已取得产权并不必然能得到房子
二十八、最高院:在已获预售许可的情况下购房人请求
二十九、房屋层高不足,开发商应担责吗?
三十一、购买商品房必须掌握的注意点,你了解了吗
房屋买卖签合同,记住这30个要点才不吃亏!
三十二、网签遇上限购政策,如何确定购房资格时点?
三十三、房屋买卖合同未网签,也可要求强制过户,99.99%的当事人居然不知道。
三十三、被骗买了没有小产证的工业地“住宅”,解除合同外还能获赔多少?
三十四、买了学区房办理入学后,可否
三十五、“交钥匙”能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中的交付?(附5个交房案例及法律依据)
1.房屋交付前发现质量瑕疵视为房屋未具备交付条件,开发商因此逾期交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周显治、俞美芳与余姚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2.房屋已依约交付但部分配套未能正常使用的,不属于未完成交付——张照华诉北京正华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3.开发商未控制好施工期限导致逾期交付的,不属于双方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应当顺延的情形,应承担违约责任
4.当事人约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导致逾期交付房屋可免责的,应按合同约定免责
5.全装修房因不满足约定条件,验收不合格,买受人拒收房屋致出卖人逾期交房的,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三十六、商品房交付时存在面积差异如何处理?(含典型案例、最高院意见、法律规范)
三十七、商品房交付时存在面积差异如何处理?
一、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1.双方当事人就房屋面积误差处理存在约定的,应以该约定作为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
2.购房人已转卖房屋的,不影响其向开发商追究房屋面积误差的损失赔偿责任
3.房屋买受人主张房屋面积短少请求法院进行鉴定,出卖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平面图的法院可以推定买受人的主张成立
4.得房率“缩水”超过合理范围,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最高院观点
一、所交付商品房面积的确认
二、法院处理商品房面积差异的处理原则
三、相关法律
三十八、到手的房子与样板房不一样应该怎么办?看完你就知道了!
一、签订的购房合同未对商品房和样板房是否一致作出说明的。
二、签订的购房合同对商品房和样品房是否一致作出说明的。
开发商承担的违约方式有三种:
三十九、为何我购买的动迁房,在未满“三年”的情况下,已经可以被偷偷的过户给他人了?
一、法律支持购房者要求过户(实际履行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二、政策何时允许动迁房办理过户?
附:孙某与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7)沪02民终5015号
四十、最高院、北上广高院对限购限贷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意见
四十一、遇上限购与房屋代持,法院怎么处理?(7个规则及典型案例)
01 . 限购导致给付不能,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应解约
02 . 借名购房
03 . 买受人所购非“满五唯一”房,因重大误解而撤销
04 . 限购对象转为适格主体,房屋买卖合同应继续履行
05 . 借名购房权属争议,房产证并非认定权属惟一依据
06 . 借名购房合同内部约定,不足以对抗物权登记效力
07 . 为落户而借名购房,是否实际出资人身份认定规则
四十二、房产证是你的,但并不代表房子是你!--最高院公报案例告诉你二手房买卖的风险
四十三、北京借名买房指导意见
一、符合房屋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二、预约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三、基于假按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四、房屋买卖中阳合同的效力
五、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
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七、房屋共有权利人的诉讼地位与责任承担
八、冒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九、连环买卖中的合同效力
十、借名买房的认定和处理
十一、请求合同继续履行的处理
十二、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处理
十三、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的处理
十四、因“出卖人原因”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认定
十五、对待给付义务的同时履行
十六、一房数卖中买受人的权利顺位
十七、第三人过户登记请求权的行使
十八、出卖人死亡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
十九、房屋涨价损失与一倍赔偿的并用
二十、同时主张逾期交房、办证违约金的处理
二十一、逾期办证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
二十二、违约金分别主张与分段主张的调整
二十三、违约金诉讼时效的认定
二十四、民间借贷与代理售房的处理
二十五、民间借贷与以房抵债的处理
二十六、以房抵债与调解
二十七、适用范围
四十四、二手房交易中,卖方(上家)违约,买方(下家)可以主张的赔偿责任有哪些?
法律依据
裁判规则
1.二手房交易中,恶意违约方应当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2.“一房二卖”的差价损失应赔偿买房人
3.房屋买卖合同中守约方有权在违约方根本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4.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登记于其名下的共有房屋,配偶不同意致合同解除的,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其承担包括赔偿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
四十五、开发商格式条款玄机暗藏 ,预知风险迟延交房,是否仍然需要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签约时隐瞒的风险事项,不适用免责条款
四十六、“限贷令”和“限购令”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定金、首付款能不能全额退?(各地司法意见汇总)
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二、上海法院的意见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意见
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2012〕240号《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四、最高院印发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四十七、学区房买卖纠纷中,买受人可对“学位”申请行为保全!
四十八、解除类住宅(商住宅)买卖合同该找谁索要赔偿?
四十九、 房屋质量问题造成购房人的实际损失应如何计算?
一)、最高法院公报案例
二)、相关案例
1.因出卖人所售房屋存在倾斜的质量问题,致购房人无法对房屋正常使用、收益,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房屋租金标准,综合多方面因素计算购房人的实际损失
2.因出卖人所售房屋存在渗水的质量问题,致购房人无法对房屋正常使用、收益,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房屋所在位置、装修情况及大小,以房屋同期租金作为标准计算购房人的实际损失
3.因房屋存在渗透水质量问题影响了购房人对房屋的使用,人民法院可以以房屋同期租金作为标准计算购房人的实际损失
4.因出卖人所售精装修房屋存在装修质量问题,造成购房人无法对房屋正常使用、收益,人民法院可以参考讼争房的地段及市场行情酌情确定租金标准计算购房人的房租损失
三)、权威观点
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
2.违约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
四)、法律依据
五十、逾期交房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可以分别主张
五十一、上海一中院:别墅卖方与房产中介合意偷逃税费遭重罚 法院认定中介公司承担较大责任
五十二、开发商和中介忽悠卖房者的常见套路
五十三、二手房交易流程详细总结附防坑提示
1买房咨询
2交定金
4付首期及资金监管
5签订买卖合同
6办理按揭
7注销他项权证
9收房
10买房支付尾款
附件1过户流程
附件2过户资料
五十四、怎样不花钱自己解决商品房买卖中产生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规定和一般概念界定
二、商品房认购(预订)
三、商品房销售广告
四、商品房预售
五、商品房现售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
七、商品房代理销售和包销
八、商品房买卖的贷款
九、 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其质量保证
十、商品房的维修基金(资金)
十一、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和权证办理
五十五、购买二手房,怎样付款才能安心?
(一)、非贷款支付
(二)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支付
(三)对于房屋尚有未还清贷款,抵押权等情况应当注意的问题
(四)资金监管的必要性和流程:
五十六、房地产交易合同(监管版)(模板)
五十七、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模板)
五十八、房屋交易 定金合同(模板)
五十九、一文说清购房中定金的退与留(以30典型个案例进行实务剖析)
六十、购房中,约定先贷款时间先于交房时间,是否只有交付全部房款才能交房?(上海高院再审改判)
裁判要旨:
六十一、购房合同还是预约合同,标题说了算还是内容说了算?
六十二、接受延期交房违约金与验房还可以解除购房合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