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简介:
某博士与人合伙办企业,约定以其专利出资。后博士有申请该专利的国际认证,并被批准,然后公司要求博士将该专利转移至公司名下,问公司的要求能被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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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金飒公司要求将涉案专利的美国专利权及欧洲共同体专利申请权变更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因《转让协议》的转让客体写明的专利名称、专利号均为中国专利。《补充文件》中写明“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以及已进入各相关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专利申请,……的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均为金元生教授”,该处记载仅为对涉案专利当时权利状态的客观描述,其后载明金元生将专利权按《转让协议》转让给金飒公司,并未体现出将PCT国际专利申请的相关权利进行转让的意思表示。同时依据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对于中国专利权的转让并不对其在其他国家的权利产生影响,故金飒公司该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转让协议》已经明确写明了转让客体的具体信息,并能够与本案涉案专利相对应;虽然《补充文件》写明了关于涉案专利PCT的相关情况,但并未明确将PCT国际专利申请的相关权利进行转让,故无法得出金飒公司对《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含义解释。即使结合涉案的电子邮件及交纳相关费用的情况,也无法得出金元生将PCT国际专利申请的相关权利转让给金飒公司的意思表示,故金飒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北京金飒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2014)高民终字第731号
经验总结与评析:
1、法院还是特别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民有所约,视同法律”在这里很好的体现。知识产权出资是否包含国际认证还是仅限国内,首先考察的是各方对此的约定。
2、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基于知识产权是由地域性的,所以对一地的知识产权处理不代表对另一地方的知识产权处理。
比较常见的就是平行进口的汽车,外国核准授权的汽车,但是比本国同品牌汽车便宜不少。
3、对于知识产权出资,尤其是有价值的是知识产权,需要有全球视野,为自己和企业打造优秀的护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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