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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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问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除了张无忌和赵敏的小故事,还有...

作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3次举报


离婚与结婚,房子往往都是绕不过去的一环,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是每一个准备结婚或已经结婚的人需要了解的。在一线城市,很多人穷其一生也只能购买一套房子,房子和人的一生息息相关。

举个栗子,张无忌与赵敏结婚,张无忌家只有一套旧房子,为了结婚,张无忌父母卖了房屋和儿子一起买一套大房子。张无忌负责婚后贷款,赵敏银行工作,然后对张无忌说自己因为银行工作,无法贷款。然后张无忌和赵敏在结婚后购买新的婚房,登记张无忌、赵敏的名字,张无忌负责贷款家用,张父与张母也住在其中。好景不长,张无忌与赵敏不和,准备离婚。由于赵敏一家比较厉害,大部分出资的张无忌一家搬出房屋,由赵敏居住,离婚过程中,张无忌发现其与赵敏产下的女儿也非其亲生。那么你认为,赵敏在离婚时可以分走多少比例的房产呢?

卖个关子,结果放在最后。


  • 一般房产(公房或者商品房)划分规则

  • (一)、一方独自婚前买房

    1. 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并还清全部贷款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 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以还清全部贷款,但结婚后方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仍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 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支付了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双方平均分割,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一方婚前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即加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4. 一方全款出资购买,登记在对方名下,如果是婚前取得产权证,没特殊情况下也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处理,但如果是为了规避限购等政策的,按“借名买房”的原则处理,一般不支持返还;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双方共同婚前买房

    1.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如能证明出资情况,则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出资情况,且一方否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则只能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2.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登记情况认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则按出资情况按份共有;

    3.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后买房

    1. 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此为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2. 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并非投资经营行为,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的转化,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3. 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四)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

    1. 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结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 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3. 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4. 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5. 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 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的,除非能够证明出资方父母明确表示向其子女配偶单方赠与,否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7. 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8. 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9. 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 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1、结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但父母并无将房产赠与给子女的意思,而主张只是让子女挂名登记时,该房屋不属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财产,但主张为挂名登记者需对此负举证责任。

    赵敏最后分走了三成的房屋。案例以真实案例为蓝本进行改变,结论也是根据实际。编这个故事。希望各位看官,对于婚姻中房产部分能够谨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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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钦仁律师(Tel/v:15801913292。),华东政法大学毕业,10余年法律从业经验,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