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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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找中介需要注意什么?来听听防坑绝招

作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3次举报


房屋买卖中,找中介需要注意什么?来听听防坑绝招


买房是一件大事,听过周围朋友买房的糟心事,看过热播电视《安家》、《都挺好》说的买房故事,肯定会发现,买房真的是件技术活。那么,对于一般不了解房屋买卖这个流程的来说,房屋中介成为必备选择。但现实中,房屋中介不靠谱的事情比比皆是。

杨律师的建议

1、中介得找正规的中介。

千万不要贪便宜,找一个中介工作人员,以个人身份办理房屋买卖。法律上不强制要求中介参与房产交易,但是让中介人员“跑单”处理,很容易出问题。很多时候他们办事不靠谱会超出你的想象,比如网签合同的违约条款全部空白,交易条款不完善导致贷款无法通过...

2、不要把身份证押给中介。

房产交易需要身份证环节,建议亲自到场,其他环节也不需要身份证,交付身份证会产生需要不行必要的风险和麻烦。

3、不要把居间合同与买卖合同签在一起

主要会产生以下问题,

其一,部分中介忽悠达成网签,他们任务完成,你就得支付中介费,或交易没有达成,你签了合同也需要支付中介费。

其二,房屋中介与房屋交易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通俗的说两件事),写在一起会把事情变得复杂。

3、签订中介合同前必须仔细看合同条款

成年人需要对自己每一个签字负责,你看一下就能避免的问题(很多极度不合理条款),你签字了,那么也代表你对此的认可。到时像苏大强那样可怜巴巴的咨询律师,律师也只能说“有错就得认,挨打要立正”,律师对此也是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4、对于中介的口头宣传要求其变成书面合同

这个一定能进重点学校,我可以帮你办下贷款...对于类似承诺,杨律师只想说一点,那就是变成书面合同,否则口头承诺到时对方不认,起诉到法院,也很难获得支持。

5、独家卖房信息协议

杨律师只想说一点,签了就得认,签之前考虑清楚,凡是做在前面,不要想着事后补救。

6、虚假宣传可以不付中介费并要求赔偿损失(如,虚假宣传学区房,不应给付中介费

关键是需要证据,我国法律讲究“谁主张,谁举证”,录音固然不错,当然我们更建议把相关内容书面化。没有证据,很多时候,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这里告诉一个小技巧,对于学区房不要去听中介的宣传,最好的方式就是找当地教育局确认是否属于学区房。

7、中介未经审查义务的可以要求赔偿

具体而言,就是中介有失职的,你可以向中介主张赔偿。这里想指出的是,主体是中介,如果贪便宜让中介跳单处理,那么到时候追究责任起来就难度大不少。另外,委托的小中介发生大错误,追究其责任,估计对方会跑路,你没有办法。这里特别提示,一定要当场去看对方拉产调给你,否则会有很大概率出现问题。比如,同名同姓的人,用点ps技术,把不属于他的房屋卖给你。有这样的案例,中介没有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卖家不是实际房主,诈骗到房款后挥霍一空。后来发现就是靠PS技术p的相关文件,文件编号其实核对不少,最后法院判决中介承担80%的赔偿。

来自法官的提醒:交易当事人,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应注意查看经纪公司是否有合法的房屋经纪资质;充分了解房屋建筑结构、区位、房屋历史、权属情况、共有情况等详细信息;认真阅读合同条款谨慎签约,必要时咨询律师;在付款时尽量选择通过第三方资金监管方式进行;交易过程中强化风险意识及证据意识,注意收集发票、收据等相关材料,纠纷发生后要注意保存证据,比如录音、视频资料等

中介陷阱(仅举四个典型例子作为参考):

  1. 中介公司将《买卖合同》与《居间合同》合二为一。一般情况下,居间活动中应存在两个独立合同,一个是中介公司与委托人的居间合同,一个是购房人与售房人的买卖合同。现实中,中介公司为确保自身利益的实现,故意提供一个《买卖居间合同》,将《买卖合同》与《居间合同》合二为一,当购房人签订居间合同时,因居间合同中还有买卖合同的内容,从法律上讲,居间人的居间义务已经完成,然而客观上买卖合同的内容只是初步意向,中介公司为购房人承诺的许多义务并没有实际履行,一旦发生纠纷,购房人很难维护自身权益。

  2. 中介公司故意不履行解释居间报酬所对应的具体含义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义务完成的标志就是买卖合同的签订,房屋过户属于买卖合同的履行,因此不是居间合同的义务。大部分购房人对该法律专业问题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办理过户是中介公司的居间义务。而中介公司利用购房人的这一认识误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居间报酬不包括网签与房屋过户的费用,但并不予以解释说明,导致一旦房屋买卖交易未能完成时,购房者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往往难以得到支持。

  3. 中介公司故意以口头形式作出部分承诺。为促使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赚取高额中介费,中介公司会对购房人作出许多承诺,如保证过户、帮助融资贷款、没有购房资格的帮助办理购房资格等。但在签订书面合同时,中介公司则会以合同是建委制定的格式合同不能随便更改为由,未将上述承诺落实到合同中。发生纠纷时,中介公司往往否认其曾作过承诺,购房人也无法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明。

  4. 中介公司诱使购房人签订规避中介公司责任与风险的文件。居间过程中,中介公司会让购房人签订许多规避中介公司法定义务或减轻、免除中介公司责任与风险的文件。当购房人产生疑问时,中介公司则称上述文件没有实际意义,仅是公司内部要求,不影响购房人的权利等来误导购房人。纠纷发生后,中介公司往往会用这些有购房人签字的文件逃避其法律责任,而购房者则很难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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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钦仁律师(Tel/v:15801913292。),华东政法大学毕业,10余年法律从业经验,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