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芳,最近衙门的案子有点多,是本官治下不够太平吗?
大人,正是你断案公正,许多人都来诉讼,希望你为他们做主。
元芳,本官虽尽可能秉公处理,告状之人不了解诉讼规则以及相关风险,那么本官也帮不了他们。为此,我决定发一份诉讼风险告知书给那些诉讼之人,元芳,你怎么看?
善,元芳这就把诉讼风险告知书张榜公布。
《诉讼风险告知书》
1、关于超过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的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2017年10月以后诉讼时效改为3年),但因身体受到伤害,商品质量不合格、保管财务丢失、毁损等赔偿之诉以及请求支付租金等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对于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享有起诉权,但被告如以原告行使诉讼权利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而原告确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法定事由或不符合人民法院可予以延长时效之情况的,人民法院将判决原告丧失胜诉权(俗称败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至141条。
2、关于诉讼请求不当
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审理案件,如果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得不到审理的法律后果。
如诉讼请求不适当,其不适当部分将不能得到支持,且须自行负担不当请求部分的诉讼费。
诉讼请求中所给付或索赔金额越高,缴纳诉讼费也越高。因此,如果对胜诉没有把握,实现应做好损失诉讼费的心理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108条、第110条
3、关于不按时缴纳诉讼费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应当预交诉讼费。当事人不按时缴纳诉讼费用,又不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或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未获批准仍不缴纳诉讼费,将承担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后果。
当事人申请财产、证据以及责令停止侵权,应当提供担保,并依法缴纳有关费用,否则将承担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4、关于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
诉讼争议的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诉讼当事人自己亲身经历了纠纷的全过程,但法官并没有亲眼目睹该事实。如果当事人不能充分提供证据,法官只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以及其他证据规则规定,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当然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富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向法院提供证据一般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提供外文书证,必须富有具有翻译资格的机构或人员制作的中文译本;若证据在港澳台地区或者国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必须亲自出庭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5种情形除外),否则人民法院将对相关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55条、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第242条
5、关于举证期限及其法律后果
当事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除因正当理由,依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且经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举证期限外,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举证质证(对方同意质证除外),更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将承担所主张的事实不能被认定、甚至承担败诉的后果。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则不予以审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不按举证通知期限提出申请的,将导致申请不获法院准许并且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第34条
6、关于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对于需要经审计、评估、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审计,评估,鉴定等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应当对案件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19条、第34条
7、关于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超过上述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
8、关于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一些案件之所以无法得以执行,往往源于债权人在民事行为实施阶段就没有充分预见交易风险。有些案件起诉是被告就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判确定的民事责任能否得到全面履行,其重要因素在于债务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判确定的民事责任能否得到全面履行,其重要因素在于债务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确有到期债权的,或者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能力不足等,将导致执行不能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
以上提示,旨在提醒诉讼之人能正确运用诉讼手段,尽是减少不必要的诉累以及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