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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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中院召开记者招待会:面对房屋涨价,法律不可能让违约者从其违约行为中获利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16年10月26日|分类:抵押担保 |3293人看过

今年4月底,顾女士遇到了一件烦心事:

顾女士在太湖新城付了定金签订了一套二手房,约定的一个半月后付首付款,但没想到的是,卖房人却反悔说:“房价上涨了,这房子我不卖了!”。到了约定的期限凑齐的首付款却缴不出去,现在想再以同样的价格,再买到类似的房子已经是不可能的事……

更让她“闹心”的是为了改善住房条件已经将原先的自住房卖给了别人,一家人眼看就无房可住。无奈之下,顾女士一纸诉状将卖房人告到了滨湖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8月以来市区各基层法院新收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数量激增,9月份尤为明显。昨天上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相关案件的受理情况、案件特征和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原则。

以往:

各区法院受理的因反悔而引发的二手房买卖纠纷全年只有10件左右。

今年8月至上周

滨湖法院已受理此类案件65件、

新吴法院受理45件、

梁溪法院受理38件、

惠山法院受理30余件、

锡山法院也出现了此类案件。

我们受理的此类案件特点非常明显。房产价格波动大的地区或楼盘发案比较集中,例如滨湖法院受理的案件中60%左右的涉案房屋地处太湖新城。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卖房人违约所引起,外地户籍人员占买受人较大比重,案件提起诉讼周期非常短,为了防止出卖人将房屋另行出售,多数受买人在诉讼的同时就申请财产保全。——中院审判第一庭庭长姚旭斌分析

在房价波动面前,部分出卖人为了保住房屋、争取利益,可谓无所不用其极。

有的在买受人已付清全部房款的情况下,拒不交付房屋或拒不配合买受人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有的在合同约定由买受人以买受房屋抵押贷款形式支付部分购房款的情形下,拒不配合买受人办理银行贷款的审查手续;

有的在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定金后,拒绝接收其他款项,并将房屋另行挂牌出售;

有的对已签订出售合同的房屋进行结构改造……

面对出卖人的种种伎俩,姚旭斌说:法律不可能让违约方从其违约行为中获利,不仅如此,还要让他付出额外的代价。

被告上法庭后,一些违约的出卖人还在打着如意算盘。他们认为只要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数量有限的违约金,就可以任意解除合同,然后将房屋再行高价出售获取利益。

姚旭斌说,这是对法律的片面理解。

法律不可能让违约者从其违约行为中获利!

买卖双方订立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具有可变更可撤销情形,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应当履行,如果一方见利背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守约方可以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合同客观上无法履行的,出卖人应当赔偿买受人的全部损失,包括房屋差价、贷款利息、交易费用等法院也将通过此类案件审理,制裁失信行为,让失信者不仅无利可图,还要为其失信行为付出更大的代价。

房屋属于家庭的重大财产,交易一定要慎重。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

在房地产价格可能存在大幅度波动的时期,要充分认识市场风险,做出相应的心理预期;交易前要对交易对方、中介机构的信用、履约能力作必要了解;一旦合同签订,买受人应按约定期限交付房款,否则可能面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风险。

另外,中介机构作为促成房屋买卖达成的第三方,要秉持公平、公正、合法的经营原则,不能为了促成业务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如果造成委托人财产损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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