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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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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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证的房屋拆迁都不适用补偿?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3日|分类:拆迁安置 |534人看过

现实生活,动迁公司为了一己私欲,在其动迁方案无法实施的情况下,采取拆除措施,通过该手段达成动迁的目的。拆迁过程中的无证房屋补偿问题在立法上处于真空地带,现有规定规定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对于无证房屋能否区分合法无证房、违法无证房以及区分的标准具体为何等关键问题则无定论。


1.拆除历史遗留的无证房屋应予补偿

历史遗留的无证建筑不具有先天违法性,即在建造时以及建造之后的一段相当长的时间里该建筑并不是违法建筑,其存在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因此违法建筑人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随着城乡规划的变动、法律的逐渐完善,相关法律的出台导致该建筑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要求。在私法领域,法不禁止即允许,公民基于对国家法律和相关制度的信赖建造房屋,在当时是合法行为,其依法取得的权利应当受到保障。因而基于目前城乡规划的需要以及现行法律的规定对历史遗留建筑进行拆除,须按照房屋的市值进行补偿。


2.拆除程序性无证建筑应予补偿

程序性无证建筑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可补正性。为了实现物的利用价值,防止社会资源和财富的浪费,对于这类无证建筑不应进行拆除,应该鼓励建设行为人通过办理相关手续对其程序瑕疵进行补正,同时对其之前未办理手续就进行建造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因此出于其他原因拆除程序性无证建筑时,考虑到这类建筑上凝聚了建筑材料和人工劳动,具有一定的价值,并且没有质量问题,能够通过程序补正获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这一情况,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须按照市值对其进行补偿。


3.拆除实质性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实质性违法建筑与城乡规划等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相对立,应予拆除。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对这类违法建筑是必须拆除且不进行补偿。实践中,确定动迁以后在拆迁范围内进行抢建的无证房屋属于典型的实质性违法建筑,为维护规划制度、土地制度的严肃性以及补偿安置的公平公平性,对于这类实质性违法建筑应当执行“不予补偿”的法定要求。

 (内容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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