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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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融资借贷的法律问题的一些整理(二)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16年07月18日|分类:房产纠纷 |761人看过

二、一方主张房屋买卖关系、另一方主张系借贷关系,双方的举证责任

1.    主张房屋买卖关系的一方往往只需要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即可,如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发票等证据;而否认房屋买卖关系的一方通常被克以十分严格的举证责任,有时即使能够提供书面的借款合同,也存在因法律关系的变更而败诉的风险。

2.    主张协议名为房产买卖,实为借款担保的,应当举示双方存在借款担保法律关系的相关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主张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实为抵押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足的能够推翻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以及履行的证据。

4.在没有充分证据佐证当事人之间存在隐藏法律关系且该隐藏法律关系真实并终局地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场合,不宜简单否定既存外化法律关系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和反映,避免当事人一方不当摆脱既定权利义务约束的结果出现。

5.一方当事人主张名为买卖实为借款,但不能提交借款合同、利息、还款期限、担保等足以使借款合同成立的证据,诉争合同也没有以买卖合同为名实为借款合同中通常体现出来的违约条款、返利条款等特别约定,法院对该当事人主张不予支持

三、双方证据均存在瑕疵时如何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1.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3.双方当事人在发生借款关系之后,为保证借款的偿还又订立了房屋认购协议,双方签订房屋认购协议的真实目的是为了给借款提供担保,并非为了实现房屋买卖,经法院释明,当事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裁定驳回起诉。

4.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而是民间借贷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在诉讼中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变更了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审理。

5.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完备或者履行行为的瑕疵,不能作为认定双方成立借贷关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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