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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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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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16年07月12日|分类:劳动纠纷 |1069人看过

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

现购住房

购房人姓名

联系电话

住房坐落

合同编号

□一手住房     □二手住房

家庭成员名单

购房人姓名

□本市居民 □外省市 □境外

证件名

证件号

配偶姓名

□本市居民 □外省市 □境外

证件名

证件号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 □外省市 □境外

证件名

证件号

未成年

子女姓名

□本市居民 □外省市 □境外

证件名

证件号

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非本市户籍购房人填写)

购房人申报承诺

本人已知晓国家和本市住房限购的规定(见注记)。

本人申报:本人及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拥有住房(含已签订购房合同、预告登记)       套,与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共有住房(含已签订购房合同、预告登记)       套。

本人承诺:所购房屋符合住房限购规定,已如实申报家庭情况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住房等情况。如违反住房限购规定,或有不实申报的,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等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购房人:                          年    月    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

承诺

已按照国家和本市住房限购的规定,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以及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进行核对,符合住房限购规定。

如违反住房限购规定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不追究购房人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房地产经纪机构承诺严格执行本市中介经纪收费等相关管理规定。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表作为办理房地产登记(预告登记、转移登记)时的申报承诺,一式三份(一份提交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留房地产企业、一份购房人留存)。

2、家庭成员以户口簿、结婚证记载进行核对。





























注记:沪府办发〔2011〕6号文第七条:“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沪府办发〔2016〕11号文第三条规定:提高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年限,将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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