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手房屋买卖过程中如存有通过签订"黑白(阴阳)合同"避税与作低房价违规行为,其后果应由包括各方当事人在内的全体参与者承担。一方可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但不能以此推翻或否定整个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就同一房屋买卖行为签订数份合同,如存在约定抵触之处,通常以后签订为准,但在"黑白(阴阳)合同"情形,真实意思表示并得到实际履行的合同应具有优于备案合同的效力。
【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黑白合同"签订的时间点、自认的签订时间与实际缴纳契税时间,虽可按后签合同变更先前合同、先签合同再完税的法律常识、交易习惯上找出漏洞,但风险依然比漏洞还大。"黑白合同"情形对卖方的风险不言而喻,对买方而言,如果"黑白合同"价款主张应付款时,在实际付款多于该应付款时,同样会面临着明知应付款还多付款的违背常理,以及被判重复支付欠付款的风险,河南郑州中院(2008)郑民二终字第1801号"张某与某木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可见端倪。
(2)在"阴阳合同"情形,前一份无房屋共有人签名同意,而备案合同却有共有人签名同意,但备案合同却因虚构价格存在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情形,是否签字也无效呢?实务中发生过这样的案例,一审判决认为无效,二审改判有效,争议产生仍与黑白合同签订行为关联。
(3)商品房买卖"黑白合同"风险:同一买卖,存在两份合同,如买受人为取得购房发票,持价款少的合同主张开具发票,开发商如何是好?一旦开具,认定合同价款已变更又多了一份新证据。实务中便出现了这样的案例:买受人持备案合同要求开发票,遭开发商拒绝,法院认定价款应依第一份合同,第二份合同不构成价款的变更,证据就是小区房产销售正常价格及证人证言。对买受人而言,以开具价款少的发票作为凭证,在嗣后再次转让计算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时,也会埋下税费相对增加的后患。
(4)对"黑白合同"一方当事人而言,以"阴阳合同"规避法律,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作为一方中止履行的理由,司法实践中鲜有抗辩成功者,理由如:(1)"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房屋交易金额是哪方提出的无法查证"[广西柳州中院(2011)柳市民一终字第157号"谢某诉张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2)"规避国家赋税,应由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查处",仅此不足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陕西汉中中院(2010)汉中民终字第445号"叶某诉薛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3)"损害了国家依法所应缴纳的税收……但并导致双方买卖合同无效"[辽宁沈阳中院(2005)沈民(2)房终字第1304号"方某与孙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