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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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案例,儿媳0元购婆婆房产,过户后还能要房款?

作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12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次举报



案情简介:

奶奶与儿媳,俩孙儿签订买卖房屋合同,将份额的50%进行出售,但买卖合同中房屋交易的重要条款诸如房屋交接、违约责任、户口迁出手续等均未作约定。后,奶奶在儿媳、孙儿未支付税费的情况下完成房屋过户。后一家人仍然居住该房屋内,奶奶虽然主张催讨过房屋份额,但也没证据。过了段时间,奶奶起诉儿媳孙儿索要房款,能否获得支持?

本案主要讲述的是关于“虚假的意思”在实务中如何处理?及如何最节省的家庭内部房产处置。


案例来源:(2022)沪02民终4187号


法院认为,

奶奶粉红太郎与儿媳红太狼、孙子大灰灰、孙子小灰灰就系争房屋50%权利份额订立的买卖合同在形式、履行方面均与一般的买卖合同存在差别。第一,双方均确认,进行系争房屋产权变动的目的在于解决孙子大灰灰、孙子小灰灰的入学资格问题。第二,双方在涉案合同中对房屋交易的重要条款诸如房屋交接、违约责任、户口迁出手续等均未作约定。涉案合同中既未约定出卖人交付房屋的履行期限,对买受人支付对价的履行时间亦只字未提。但考虑到双方的亲属关系,仍应结合履行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合理确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第三,奶奶粉红太郎在签署涉案合同后,儿媳红太狼、孙子大灰灰、孙子小灰灰分文房款未付的情况下即将系争房屋50%的权利份额转移给儿媳红太狼、孙子大灰灰、孙子小灰灰,并由奶奶粉红太郎支付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也即儿媳红太狼、孙子大灰灰、孙子小灰灰在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无偿取得了系争房屋50%的权利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中,鉴于涉案合同系表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意之下隐藏着奶奶粉红太郎将系争房屋50%权利份额赠与儿媳红太狼、孙子大灰灰、孙子小灰灰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基于系争房屋50%权利份额形成的是赠与关系,且赠与财产已经实际转移给受赠人,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故奶奶粉红太郎要求儿媳红太狼、孙子大灰灰、孙子小灰灰支付房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杨钦仁律师点评,

本案是讲得是“虚假的意思”如何处理?

第一种处理,也就是以发出意思表示一方的说法为准。

第二种处理,也就是也就是按照合理第三人客观标准判断。

法院一审、二审都按第二种处理。其实,第二种也可以说是法官的个人主观判断,但判断能让够多的人达成一致,那就是将一个人的主观,变成众人的客观。

个人看法,法律上只能适用第二种方式处理,因为适用第一种,将会天下大乱。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对于一句话的理解,不说上千种理解,但有十种不同理解就让普通人无法适应。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在房产交易中,非常常见,尤其是亲属之间,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节税。直接赠与的税费,在再次处理时会非常高。


但是,很多人,比如案例中奶奶和儿媳,并不懂房产交易,不懂如何节税。案例房屋系家庭唯一住房的,直接赠与依然是免个税。没必要搞那么多花里胡哨的操作,最后争议不断,家里一地鸡毛。

对此,税务部门有专门回复。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 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杨钦仁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毕业,10余年法律从业经验,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律师擅长经济纠纷,房产纠纷及涉外案件。在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