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家子为了动迁安置房打破了脑袋,
一方享受过了国家安置福利,但一家人平均下来才6平米?再次动迁,户口在内,那究竟是否属于安置对象,能否分割房屋动拆迁安置利益呢?
喜羊羊主张,
喜羊羊虽有他处受配的上海市政立路处系统房,但该房屋居住面积仅19.80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仅6.60平方米,不足居住困难的法定最低标准,也低于本地块居住困难的最低标准,属于居住困难,故喜羊羊符合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条件。
案例来源:(2022)沪02民终5637号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喜羊羊是否属于共同居住人、喜羊羊是否可分得更多征收补偿利益。根据政立路房屋相关调配资料显示内容,一审法院认定该房屋获套配是考虑了喜羊羊一家的因素,并无不妥。喜羊羊称其实际居住系争房屋,但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喜羊羊均不符合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的条件,并无不妥。喜羊羊上诉主张其属于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在认定共同居住人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系争房屋的历史来源、当事人各自家庭及自身状况、他处获得住房福利情况、征收过程中选房及产权调换房屋登记情况等因素,以体现补偿与安置兼顾为原则,从平衡各方利益出发,就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在各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所做处理,并无不当,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均已获得保障。
杨钦仁律师点评:
1、喜羊羊没有被认定为同住人、安置对象其实与其之前享受过安置福利无关,主要是因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居住1年以上。
2、房屋所有人员都不属于同住人,安置对象的,从现在的司法实务,动拆迁安置利益国家不会没收,会由法院公平(法院自由裁量)的分给全体相关人员;
当然,也有公租房只有老人一人户口,子女矛盾没一个户口迁入,也没登记同住人的,最后,房屋被国家收回的。
所以,
3、如何公平分割?
法院在认定共同居住人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系争房屋的历史来源、当事人各自家庭及自身状况、他处获得住房福利情况、征收过程中选房及产权调换房屋登记情况等因素,以体现补偿与安置兼顾为原则,从平衡各方利益出发,就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在各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所做处理,并无不当,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均已获得保障。长期看本人分享案例的朋友,知道法官写的考虑因素或多或少,实际都是其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法院主要衡量的一个是实际居住情况(针对非实际居住),另一个就是否符合“同住人”。昨天分享案例,就明确同样是法定少分情况,不同少分,量上也是天差地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