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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气也是实力一部分,分享一个其实二审法院结果都可接受,但结果差距极大的案例,一审更考虑房屋产权,而二审
案例来源:(2022)沪02民终5017号,人物均为化名。
二审院认为,
系争房屋在被征收过程中经认定,该户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条件,刘备、张飞、关羽、赵云、黄忠、诸葛亮、庞统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故上述人员均有权参与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本市诉争房屋房屋于1987年1月因拆迁获配时,诸葛亮与黄月英尚未结婚,诸葛亮亦非拆迁安置人口之一。黄月英于1998年12月依据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购买上址房屋产权时,诸葛亮的户籍并未在该房屋内,并非该房屋的成年共同居住人。因此,并不能据此认定诸葛亮已享受过福利性房屋。系争房屋被征收前,长年由黄忠、诸葛亮在内居住生活,故二人对于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可多分。虽然综合系争房屋的户籍及居住等情况,黄忠应获得最大份额的征收补偿利益,但一审判决对其份额的酌定明显过高,对诸葛亮可分得征收补偿利益的酌定明显过少,本院酌情予以调整。
黄忠在系争房屋中可享有的征收补偿利益,应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诸葛亮主张黄忠生前已将其所得的征收补偿款均赠与自己,一审法院就不予采纳的理由已作阐述,本院认同,不再赘述。一审法院鉴于黄忠生前并未留有遗嘱,认定刘备、张飞、法正、姜维、诸葛亮作为黄忠的子女,均有权继承其遗产,继承的份额一般应均等,并无不当。由于诸葛亮方不要求内部进行分割,所得征收补偿利益归其二人共有,因此,应由诸葛亮方共同向其他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征收补偿款。
一审法院认为,
最终裁判结果: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20774号民事判决;
二、诸葛亮、庞统可分得上海市杨浦区某号房屋征收补偿款1,971,010元;
三、张飞、关羽可分得上海市杨浦区某号房屋征收补偿款880,000元,其中黄忠账户内296,119.49元归张飞、关羽所有;诸葛亮、庞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飞、关羽583,880.51元;
四、刘备、赵云可分得上海市杨浦区某号房屋征收补偿款880,000元,其中黄忠账户内296,119.49元归刘备、赵云所有;诸葛亮、庞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备、赵云583,880.51元;
五、姜维可分得上海市杨浦区某号房屋征收补偿款660,000元,其中黄忠账户内296,119.49元归姜维所有;诸葛亮、庞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姜维363,880.51元;
六、法正可分得上海市杨浦区某号房屋征收补偿款660,000元,其中黄忠账户内296,119.48元归法正所有;诸葛亮、庞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法正363,880.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