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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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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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打房屋拆迁官司有必要烧香吗?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11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327人看过



有人问,开庭前有没有必要烧香?我一般回答,相信的可以烧一下。比如,法国的圣女贞德,我国的名将田单,宗泽都是靠此树立必胜信心的。甚至癌症晚期也有请跳个大绳求个心安的。

运气也是实力一部分,分享一个其实二审法院结果都可接受,但结果差距极大的案例,一审更考虑房屋产权,而二审照顾实际居住情况。从说理部分就可看出都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因为理由几乎完全一样,但二审法官还是修改了一审的结果。


案例来源:(2022)沪02民终5017号,人物均为化名。

二审院认为,

系争房屋在被征收过程中经认定,该户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条件,刘备、张飞、关羽、赵云、黄忠、诸葛亮、庞统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故上述人员均有权参与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本市诉争房屋房屋于1987年1月因拆迁获配时,诸葛亮与黄月英尚未结婚,诸葛亮亦非拆迁安置人口之一。黄月英于1998年12月依据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购买上址房屋产权时,诸葛亮的户籍并未在该房屋内,并非该房屋的成年共同居住人。因此,并不能据此认定诸葛亮已享受过福利性房屋。系争房屋被征收前,长年由黄忠、诸葛亮在内居住生活,故二人对于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可多分。虽然综合系争房屋的户籍及居住等情况,黄忠应获得最大份额的征收补偿利益,但一审判决对其份额的酌定明显过高,对诸葛亮可分得征收补偿利益的酌定明显过少,本院酌情予以调整。

黄忠在系争房屋中可享有的征收补偿利益,应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诸葛亮主张黄忠生前已将其所得的征收补偿款均赠与自己,一审法院就不予采纳的理由已作阐述,本院认同,不再赘述。一审法院鉴于黄忠生前并未留有遗嘱,认定刘备、张飞、法正、姜维、诸葛亮作为黄忠的子女,均有权继承其遗产,继承的份额一般应均等,并无不当。由于诸葛亮方不要求内部进行分割,所得征收补偿利益归其二人共有,因此,应由诸葛亮方共同向其他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征收补偿款。


一审法院认为,

被拆迁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系争房屋系公房,承租人为黄忠,在其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明确系争房屋被征收,并应在获得征收补偿款后,应对共同居住人进行安置和分配。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黄忠去世后,其所获得的征收补偿款是否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诸葛亮认为黄忠生前已将其所得的征收补偿款均赠与给了自己,即其去世时遗产不包括征收补偿款,其他当事人对此予否认。根据黄忠至民生银行进行汇款转账时附加信息及用途为家用买房,可见该转账并无赠与的意思表示,诸葛亮提供的证据材料亦无法到达其证明赠与的目的。黄忠去世后,其所获得的征收补偿款应当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由于黄忠生前并未留有遗嘱,故刘备、张飞、法正、姜维、诸葛亮系黄忠的子女,系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其遗产,继承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至于张飞方及姜维、法正、刘封主张诸葛亮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张飞方未能提供材料证明诸葛亮丧失继承权或者不尽扶养义务,难以采信。综上,结合系争房屋来源、房屋居住及他处房屋情况,以及系争房屋认定居住困难人口情况,再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实际情况以及遗产继承的情况等,酌情确定张飞方应得系争房屋的货币补偿款980,000元,刘备方应得系争房屋的货币补偿款980,000元,姜维、法正应分别得系争房屋的货币补偿款760,000元,其余款项归诸葛亮方所有。


最终裁判结果: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20774号民事判决;

二、诸葛亮、庞统可分得上海市杨浦区某号房屋征收补偿款1,971,010元;

三、张飞、关羽可分得上海市杨浦区某号房屋征收补偿款880,000元,其中黄忠账户内296,119.49元归张飞、关羽所有;诸葛亮、庞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飞、关羽583,880.51元;

四、刘备、赵云可分得上海市杨浦区某号房屋征收补偿款880,000元,其中黄忠账户内296,119.49元归刘备、赵云所有;诸葛亮、庞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备、赵云583,880.51元;

五、姜维可分得上海市杨浦区某号房屋征收补偿款660,000元,其中黄忠账户内296,119.49元归姜维所有;诸葛亮、庞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姜维363,880.51元;

六、法正可分得上海市杨浦区某号房屋征收补偿款660,000元,其中黄忠账户内296,119.48元归法正所有;诸葛亮、庞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法正363,880.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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