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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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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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与父亲分开50多年的女儿,居然提出要和照顾父亲的均分父亲房产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11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436人看过



案情简介:

小杭称(离婚后一直跟随父亲生活的一方),

因历史原因,父亲老杭与母亲小紫早在1956年就已经分开,父亲将原先共同居住的唯一住房延安东路房屋留给母亲小紫和弟弟小赤、小绿居住,其与父亲回到云南中路祖母居住的6平米左右的房屋。系争房屋因其祖孙三代住房特别困难而增配,其作为受配人之一,本应对系争房屋享有产权,因此在分割系争房屋时应当多分。

小赤、小绿已经享有延安东路房屋相应的权益,不应再主张系争房屋的份额。

况且,小赤、小绿与父亲老杭分开后几十年几乎没有任何往来,对父亲也没有尽过法定的赡养义务,父亲主要是其一个人赡养照顾的,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小赤、小绿应当不分父亲的遗产。

------------------另一方---------------------------


小赤称(离婚后一直跟随母亲生活的一方),

父母离异时其与小绿年龄都还小,在那个特殊年代母亲带着两个儿子生活很不容易。其结婚后与父亲是有来往的,生活上对父亲予以照顾,父亲生病住院期间也多次探望,并不存在小杭所称几十年不来往、未尽赡养义务的情况。

此外,小杭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后来因个人婚姻问题再次回到云南中路的房屋居住,

系争房屋是父亲单位增配的,与小杭无关。


小绿称(离婚后一直跟随母亲生活的一方),

其下乡到黑龙江时,妻子经常送女儿到父亲处补习英文,同时妻子也为父亲做家务;妻子和女儿的落户问题也是父亲托人解决的,其一家与父亲是有来往的。

小杭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后因个人婚姻问题净身出户,

父亲又把云南中路的房屋给他,现在他又享有系争房屋50%的份额,是双重享有继承权益。


---------------------法院裁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第一部分为继承部分,第二部分为动迁部分。

其一,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本案中,小杭主张其与父亲老杭共同生活,对老杭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多分;小赤、小绿因与老杭没有来往,未尽赡养义务,应该不分。对此,通过查阅原审案卷,本院注意到,因父母分居离异,小杭自小随父亲生活,小赤、小绿自小随母亲生活。小赤、小绿与老杭来往较少,与当时特殊的历史年代及父母离异等客观原因是密不可分的。原审法院酌定小杭的继承份额占50%,小赤、小绿的继承份额各占25%,已充分考虑到长期以来小杭及小赤、小绿与老杭的亲疏远近等家庭实际情况,符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小杭主张小赤、小绿应该不分遗产,依据并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

其次,从在案证据来看,系争房屋系老杭所在单位增配,后老杭办理购买公有住房手续而享有100%产权,因小杭自认已享受过动迁,原审认定系争房屋为老杭个人名下房产,对小杭要求在系争房屋中享有部分产权的主张不予支持,亦无不妥。


精简结论,

父亲遗留的动迁房,跟随父亲生活,照顾父亲较多的一方占50%,

其余两个子女各占25%。

案例来源:(2016)沪民申1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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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钦仁律师点评,

动迁房继承与分割竞合,多照顾老人一方获得了50%,照顾较少的一方每人获得了25%,照顾老人多的比少照顾的一方多了一倍。这里的多分纯粹是继承规范中关于多照顾多分的规则起效果。法律上讲究权利义务相匹配,而非单纯的身份关系。

所以,如果期待父母百年之后能够多分房屋份额,不妨从现在起就多照顾一点,至少不要少于其他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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