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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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凭借安置房预约单,认定房屋安置人?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07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259人看过



如何说服他人?

提供论据,也就是讲事实,摆道理。很多时候,提供论据并不能说服他人,能说服人的还是证据,即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事实胜于雄辩。

本期案例讲得是能否凭借安置房预约单这一证据,从而认定自己是房屋安置人。

小蓝等一方认为,《宝山路街道坊安置房预约单》可以证明自身是被安置对象,这是征收部门对于安置对象的认定。另一方认为,安置房预约单不能作为认定房屋安置对象的证据。这个问题和昨天凭借《入学通知书》+户口,能否认定安置对象类似。证据能够满足证明目的的,那么,该份材料具有强说服力,反之,该份材料就是忽悠、垃圾。这就是法律实务能够决定胜败的细节。

我是Young阿仁律师,一个只讲真话,只用法院官网可查案例真实案例解答的律师。以案为鉴,可以知胜败,以他人为镜,可以明得失。(2023)沪02民终6460号判决认为,

小紫和小白方上诉均提出根据安置房预约单等,小紫及小蓝、束某1、束某3、束某2、束某4为“被征收部门认定的被安置人”,要求多分征收补偿款,但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也就说,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断,安置房预约单并不能作为认定房屋安置对象的证据。所以,不能通过安置房预约单,认定房屋安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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