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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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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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婚姻期间购买公租房产权,仅登记一人名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06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353人看过



最近连续接到上海阿姨咨询问,

房屋是老公家里分配的,在我们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产权,然后老公登记在我名下,我对房屋是否有份额?


阿姨是有份额的。婚姻关系内购买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一方能证明全部出资来自婚前或他人(九成九证明不了)。


我是Young阿仁律师,一个只讲真话,只用法院官网可查案例真实案例解答的律师。以案为鉴,可以知胜败,以他人为镜,可以明得失。(2022)沪0115民初24145号判决,也是上海中级人民法院维持的判决认为,


关于案涉房屋,不动产登记簿信息显示,由吴某5作为购房人于1995年1月30日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1995年2月9日交纳购房款,均发生在吴某5与费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费某系案涉房屋的同住人,因此,房屋权利人虽然登记为吴某5,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案涉房屋应属吴某5、费某共同共有。原告主张费某享有1/2房产份额,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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