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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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房屋分割中,那些你以为是帮你多分,实际少分的行为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06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264人看过


来自一大聪明的咨询,

大聪明结婚时把妻子名字迁入婚前父母的房屋。遇上动迁,妻子提离婚,大聪明认为离婚可以,但自家的房子可不能被分。他把妻子名字去除,看到了法律规定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咨询是不是女方就不分他父母房产动迁利益了?


Young阿仁律师回答,

一顿操作猛如虎,一看操作二杠五。本来啥都不做,分房时份额还多分点,一顿操作下来,自己变成了少分的那方。


为何如此

房屋的确来源是你家,但动迁时只要女方有动迁利益,你不登记她的名字就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而言,

第一,加名字本身属于赠与行为,已完成赠与就没法随意撤回。

第二,动迁时,判定妻子有动迁利益,来源自你家只是多分和少分的问题,而不是有和没的问题了。

第三,在离婚期间把妻子名字移除,这不就典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吗?

还记得王宝强和马蓉离婚案吗?

法院基本没分马蓉财产,依据的理由是啥?不是因为马蓉长期出轨,而是马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本来房屋来源你,在法律上你可以多分,但同时你又转移共同财产,那么,离婚时法院会怎么处理呢?

以案为鉴,可以知胜败,以他人为镜,可以明得失。(2020)沪01民终9294号案,法院认为,

系争202室与401室房屋第一次产权登记经在先的确认合同无效案件确认当属有效.

……

故一审对夫妻共同财产以均分为原则,考虑到之前上诉人小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其适度少分,并无不当。

具体裁判,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小赤对系争401室房屋占有产权份额的比例。系争202室与401室房屋第一次产权登记经在先的确认合同无效案件确认当属有效,上诉人小绿、小青与被上诉人小赤均未提异议,可认为系家庭内部达成了一致意见,该产权登记亦体现出对上诉人小绿、小青两人的份额予以照顾。一审按照产权登记情况,结合动迁政策等情形,确认被上诉人小青在401室房屋中有三分之一份额,202室房屋中有二分之一份额,具有合理性,亦高于两上诉人主张的上诉人小青至少应得的份额。两上诉人又称上诉人小绿婚前财产在分割时未予体现,对此本院认为系争两处房屋获取时虽有部分被上诉人小绿婚前旧房折价款在内,但折价金额不高,且根据动迁协议可知案涉的动迁政策主要以安置人口数为分配新房的依据,故一审对夫妻共同财产以均分为原则,考虑到之前上诉人小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其适度少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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