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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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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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案例,他既要不住,也不要房款,就要房产证上留名,究竟为何?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05月04日|分类:私人律师 |184人看过



案情简介:

上海某房屋,经过法院调解,确认小赤,小黄,小绿共有各占三分之一。后,小黄起诉分割,法院认可各方共有基础丧失,准予分割。

小黄请求,不予以分割,他不要住,也不要房屋分割款,就要保留房产证的名,维持现状。

小黄在上海只有系争房屋一套产权房,小黄家庭需基于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而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廉租住房补贴,如果丧失产权将直接丧失社会保障待遇。小黄夫妇年龄偏大,无法通过银行贷款审批,女儿尚某,亦无法贷款,一家人即使拿到折价款亦无力另行购买房屋。现在系争房屋由小赤方使用,小黄没有影响到小赤方对系争房屋的使用,维持共有系争房屋的现状对当事人双方更为有利。


案例来源:(2023)沪02民终12967号


判决书法院裁判部分,

本院认为,系争房屋由小赤、小绿、小黄各占三分之一份额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现小黄以分割后不能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廉租住房补贴为由不同意分割,本院认为该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难以采纳。一审法院按照系争房屋的估价结合系争房屋的使用情况、现状及小赤方、小黄产权份额、分割意见等综合情况考虑,确定系争房屋归小赤、小绿所有,由小赤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小绿享有三分之二的产权份额,小绿支付小黄相应的折价款并无不当、于法不悖,本院认可原审判决的阐述理由。小黄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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