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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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附所得,丈夫借款后直接转账第三人,为何被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次举报



案情简介:

丈夫妻子双方均以投资,炒股为业。婚后,家庭的财产全由妻子保管,但因为投资炒股的需要,双方直接由大额相互转账,有丈夫给妻子自己部分投资分红的记录。

双方离婚协议载明,夫妻共同财产及婚前、婚后财产归妻子所有,婚姻存续期间所有债权债务由丈夫享有和偿还。

婚内丈夫有笔借款,收到款后直接打给第三方。

您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案例来源:(2021)最高法民申2558号


杨钦仁律师点评:

本案中,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满足以下条件:

其一,夫妻共同财产由妻子保管;

其二,大额相互转账;

其三,夫妻都从事投资,丈夫给妻子部分投资分红;

所以,认定该行为为夫妻共同经营。


关联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2559号,法院持完全相同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

关于李JJ在再审申请中向本院提交新证据认为足以推翻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案涉借款关系发生于宗J与李JJ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离婚协议虽载明,夫妻共同财产及婚前、婚后财产归李JJ所有,婚姻存续期间所有债权债务由宗J享有和偿还,但是该约定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李JJ向本院提交了案涉借款关系发生后,宗J将款项转给案外人而未转给李JJ的相关证据,但是判断案涉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并非仅依据该一笔款项的流转情况来认定。李JJ在申请再审程序中自认其是通过炒股、股权投资等获得收益,与宗J从事的工作有相同之处。宗J在申请再审程序中自认于2017年5月23日在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分红于2017年5月25日部分转至李JJ账户,夫妻共同财产由李JJ保管。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多笔大额款项相互转账的事实,基本可以判断宗J与李JJ有共同经营的意思表示,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并非独立,在此情况下原审综合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杨钦仁律师(Tel/v:15801913292。),华东政法大学毕业,10余年法律从业经验,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