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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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6,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属于赠与双方还是共同借贷?

作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次举报



这个事几乎每个人都会遇到,这个事大多数人处理不好。看别人的故事,涨自己的知识。


案情简介:

小夫妻婚后购房,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小夫妻名字。

其他细节:

1、父母转账给子女,子女拿着钱出资购房;

2、主张借贷一方说,当时口头说个这钱是借贷,但没有有提供证据;

3、配偶一方表示不知情,在离婚时才提出;

案例来源:(2018)浙01民终4724号

杨钦仁律师点评:

很多人问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属于赠与双方还是共同借贷?

在没有其他情节可以推定出资时,出资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时,法院到底如何处理呢?

专业律师在搜索大量案例,之前分享了6期。给出的结论就是法院可以自行判断。

本案是杭州法院的,杭州中院(二审维持)认定的是借贷。具体参后文。

在无锡中院,(2020)苏02民终278号认定的就是赠与。法院的理由是,父母在子女婚后为改善子女家庭居住条件而出资常见,亦符合中国特色婚姻家庭习俗。子女所处夫妻关系和睦时对该出资并不作特别约定,一旦离婚反目,则常有一方父母以借款理由诉讼追讨。本案当事人应汲取败诉后果启示,以和为贵,勿以经济利益预期高于亲情和多年相处付出为要,营造利于家庭后辈建立正确价值观的氛围。

在广州中院,(2022)粤0115民初8789号认定是赠与。法院的理由是,原告与被告为父子关系,原告因购买小汽车时有资金缺口60000元,其父亲即本案原告向原告转账60000元用于购车,事后原告并未要求原告出具借条,亦未及时告知麦倩文该笔款项往来的事实,原告与被告原告之间的金钱给付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而不是有借贷关系的特征,故可以认定双方实质上构成赠与法律关系,本院确认原告向被告原告转账60000元是自愿赠与,赠与财产已经交付完毕。


最后,我的结论是这类问题,法院有裁量权,并且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不会对此做统一规定,至少最近婚姻司法解释二就没有对此问题进行规定。为何没有规定,主要原因还是中国地域广大,各地经济生活水平相差巨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如此大的经济基础差异,适用相同的上层建筑,确实容易产生争议。


(2018)浙01民终4724号案,法院认为部分,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款项性质为赠与还是借贷;若为借贷款,是否属于李小帅、王小美的夫妻共同债务。小帅之母以款项交付事实以及案涉借条为据认为汇付款项系王小美与李小帅向其所借的夫妻共同债务;王小美则认为案涉借条不真,系小帅之母与李小帅母子两人串通,意在日后王小美、李小帅离婚成实时使王小美分不到财产而为的虚假诉讼行为,小帅之母汇付款项应为赠与。对此,一审法院评析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应予理解该条款适用于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之时,解决的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但前提是父母出资款能够被认定为赠与性质。反言之,父母出资款并非必然就应定性为赠与性质。敬老慈幼,是为人伦之本,亦为法律所倡导。慈幼之于父母,依法而言即为养育义务之负担。儿女一甫成年,当应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儿女受之亦应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负担之法律义务。现如今受高房价影响,儿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经济条件有限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儿女万不能以为父母出资乃天经地义,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因此,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并避免儿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儿女偿还,乃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自己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涉。就本案而言,王小美对于案涉113万元款项系用于购房及所购房屋的用途并未提出异议,在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小帅之母赠与意思表示存在的情况下,依前述评析,案涉113万元款应认定为借款,且基于款项用途以及所购房屋登记于王小美、李小帅两人名下的客观事实,应予认定该借款系王小美、李小帅的夫妻共同债务,对该债务王小美、李小帅依法应予偿还。至于案涉借条的问题。借条作为借贷关系存在与发生的凭据,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具有高度证明力。但就本案而言,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由身份关系而生的前述法律义务存续时限以及对赠与行为举证责任的分配,本案已足以在认定事实的情况下作出实体裁判,故案涉借条对于本案的处理并没有决定性的证明作用。因此,对王小美就案涉借条本身所提出的小帅之母、李小帅母子两人串通的观点,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汇款凭证项下款项性质为赠与款还是借款。本案中,小帅之母持有李小帅出具的两张借条,王小美亦确认收到小帅之母交付的113万元款项,故小帅之母已经就案涉借贷关系的存在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王小美虽主张该两笔款项系小帅之母赠与其与李小帅,却未能提供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其提出的抗辩理由不足以对抗借条的效力:小帅之母与李小帅虽系母子关系,但该事实不能排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可能,父母亦无赠与成年子女财物之义务;况且,婚姻法解释二虽然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前提应首先尊重父母子女间对出资行为性质的约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涉及父母出资行为性质认定为赠与的问题。因此,王小美关于案涉款项性质系赠与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鉴于王小美认可案涉款项系用于购置家庭房产,且双方离婚时约定该房产由王小美支付李小帅部分折价款后归其所有,故案涉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李小帅与王小美共同归还。



杨钦仁律师(Tel/v:15801913292。),华东政法大学毕业,10余年法律从业经验,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