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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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老人在继承老伴遗产时为何一定能多分?

作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2次举报



案例来源:(2023)沪0112民初34483号

案情简介:

老赤过世,其配偶老红,及子女小蓝,小紫为老赤留下房产进行诉讼。

老红主张,其年老体弱,照顾她的女儿也去世,希望法院照顾多分。

法院回复,支持。

虽然每月有养老金收入,但收入不高,且年事已高早已丧失劳动能力,加之儿子长期居住国外,女儿去世后难以完全依靠女婿照顾其生活起居,故其居住老年护理院不失为解决其养老问题比较好的办法。对于居住老年护理院增加的费用负担,本院酌情在分配老赤遗产时予以适当照顾。


裁判原文法院认为部分,

本院认为,老赤生前未留遗嘱,其去世后遗产适用法定继承,由老红、小紫、小蓝继承。产权登记为老赤与小蓝共有,未约定各自共有份额,根据预售合同签订情况、贷款合同签订情况以及还贷情况、产权登记状况,应当认定购房款来源于老赤夫妇及小蓝的家庭共同财产。鉴于双方的父女关系,当时产权登记为老赤、小蓝共有,共有人生前均未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明析产权份额,故可推定双方应各自享有50%的产权份额。原告主张该房屋从购房款到装修款均由老赤夫妇出资,被告主张小蓝支付了80%的购房款,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老赤去世后,其所占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扣除老红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应由老红、小紫、小蓝继承。小蓝生前留有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故其去世后,中属其所有的产权份额由小绿2继承。原告小紫以经常对父母进行经济上的资助,购房款中有他的贡献要求适当多分,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原告老红以年老体弱,希望遗产分割时对其适当照顾多分。本院认为原告老红虽然每月有养老金收入,但收入不高,且年事已高早已丧失劳动能力,加之儿子长期居住国外,女儿去世后难以完全依靠女婿照顾其生活起居,故其居住老年护理院不失为解决其养老问题比较好的办法。对于居住老年护理院增加的费用负担,本院酌情在分配老赤遗产时予以适当照顾。


相关规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杨钦仁律师(Tel/v:15801913292。),华东政法大学毕业,10余年法律从业经验,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