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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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老母写条,明确送动迁款给儿子,需儿养老,后老人没处住能否要回动迁款?

作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次举报




案情简介:

七十老母与五十儿子、儿媳写下条子《关于我余生的归宿》,儿子给老母养老送终,老母把房屋征收补偿款给儿子。老母出资装修A房屋,儿子确保该处房屋由老母一人居住。老母,儿子,儿媳都在上面签字。老母给儿子转了237万卖房款,但无法入住A房屋,于是起诉法院,要求儿子,儿媳返还这237万房款。


征收安置房屋为产权房,仅登记老母一人名字。

儿子、儿媳主张其也为共同拆迁安置对象,即使返还,也应当扣除其享有的房屋分割款。


《关于我余生的归宿》

主文部分系姜翠华手写,载明:“一、2018年底,儿子满元、媳妇卢毅在XX公寓XX号XX室向我提出。1把嘉丰公寓XXX号XXX室卖掉(XXX号产权人是我姜翠华)。2得到的卖房款,给我留壹佰万,其余款项全部给儿子、媳妇。3让我余生住XX路XX楼XX室直至终年。4保证我安享晚年,并养老送终。二、2019年4月3日经太平洋中介,将房屋以叁佰叁拾柒万元出售了。2019年5月7日下家钱秋云将房款全部付清。我姜翠华于2019年5月10日将贰佰叁拾柒万元(2,370,000)元划卢毅帐户。三、儿子满元2019年4月21日(周日)说天山路联业大楼XXX室和房客的租凭(赁)合同8月份结束后,该房屋就有(由)我出钱装修,装修完毕后由我一个人居住。特此留条。”文件落款“姜翠华”“儿子满元”“媳妇卢毅”“2019.5.9”,证明双方于2019年5月9日签署该协议,满元、卢毅作出承诺后,姜翠华才同意付钱;主文部分均由姜翠华手写,写好后由满元、卢毅签字,不存在胁迫的情况。



核心争议焦点,《关于我余生的归宿》法律性质?儿子、儿媳该归还多少房款?



案例来源:(2021)沪02民终9584号


一审法院认为,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关于《关于我余生的归宿》,卢毅主张系受胁迫签订,满元则主张非系本人签署,但满元、卢毅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不予认可;结合鉴定意见,可以认定该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之间成立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此后,姜翠华已根据约定向满元、卢毅转账237万元,系已完成赠与。虽满元、卢毅主张系争款项系房屋分割款,但并未提供相应依据,本案系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满元、卢毅认为其中包含其动迁权益,应另行主张。关于所附义务,《关于我余生的归宿》明确系姜翠华余生的居住及赡养事宜,其中提及的“8月份”,卢毅在庭审中亦明确关于租期未向姜翠华告知具体哪一年,然结合文义,应当理解为2019年8月份,满元、卢毅提出的所附义务未到期的主张,不予支持。现1004室仍在租赁期内,所涉租赁合同尚未解除,姜翠华仍无法实际入住,满元、卢毅并未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姜翠华主张撤销该赠与合同,于法有据,予以准许。撤销权人撤销赠与后,可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故姜翠华要求满元、卢毅向其返还237万元的主张,予以支持。据此,判决:一、撤销姜翠华对满元、卢毅237万元的赠与;二、满元、卢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姜翠华237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

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关于我余生的归宿》是否属于附义务赠与合同,以及姜翠华是否有权行使撤销权。附义务赠与合同是指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与人负担一定义务的合同。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关于我余生的归宿》内容以及姜翠华书写该份协议的目的,结合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分析,认定上述协议属于附义务赠与合同,理由得当,本院予以认同。两上诉人主张案涉协议仅是对房款的分割以及对姜翠华养老问题的协商,协议内容之间相互独立,并不属于附义务赠与合同。然案涉协议行文中多次提及姜翠华的养老问题,且两上诉人亦在文中对姜翠华未来的居住作出承诺,故综合案涉协议的标题以及上下文内容,案涉协议应当认定系附义务赠与合同。现两上诉人将协议条文割裂开进行解读,实属不当。关于满元主张已售的航华二村房屋中其享有一定份额,姜翠华给付的237万元中,含其享有的房屋分割款,应当予以扣除。然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现航华二村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姜翠华一人名下,满元未能举证证明其对于航华二村房屋享有所有权,有权取得售房款。且满元要求在本案中分割售房款所依据的法律和事实与案涉赠与合同纠纷并不属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不构成共同诉讼,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满元要求扣除其应享有的售房款后返还剩余赠与款,本院不予支持。若满元认为其对航华二村的房屋享有物权,应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综上,满元与卢毅未履行约定义务,姜翠华要求撤销赠与,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


法官有感,

需赘言,本案以判决结案实非法官之本意,然在调解过程中,双方之间的嫌隙与芥蒂让调解工作难以开展。案涉协议虽属于附义务的赠与,但其所附义务与赠与财产之间并不形成对价关系。协议中确实有着两上诉人需履行照顾母亲之义务并将天山路房屋留给母亲居住,方可获得姜翠华赠与之含义,但该义务与姜翠华履行赠与之间显然不存在对价关系,满元与卢毅本身负有照顾、赡养母亲的法定义务。本案最终虽以判决结案,但本判决只能从法律上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却无法有效填补双方情感上已产生的裂缝。寸草春晖,本案双方当事人是有着世上最为紧密的血亲关系,房屋有价,而亲情无价。望双方之后能共同努力,缓解彼此之间的矛盾,消除心中芥蒂,修复亲情。



杨钦仁律师评析,

1、《关于我余生的归宿》的性质。

从名字上看不属于附条件赠与协议,但对于该文本,尤其是普通人起草的文版,主要还是结合其内容确认法律效力;


2、关于产权房征收补偿问题。

其一,实体上,安置对象仅限于房屋产权人,所以本案中儿子、儿媳不属于共同安置对象,所以不存在抵扣房屋征收动迁款的情况;

其二,程序上,两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属于赠与合同纠纷,而动迁款分割属于共有物分割纠纷,无法在一个诉讼中处理。

综上,儿子说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的。


最后,法律也只能解决金钱问题,对于家庭关系,亲情也是无能为力的。继承问题是一个人类永恒问题,古代王朝帝王不少在此吃亏,甚至被后人笑话。春秋五霸之首的齐桓公就因为继承问题,活活饿死。所以,现代社会有了明确的法律,还是进步很多。父母子女有了问题,用法律给老人财产兜底,即使亲情不在,财产还在。



杨钦仁律师(Tel/v:15801913292。),华东政法大学毕业,10余年法律从业经验,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