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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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安置协议与内部面积划分协议不同,是否影响安置协议效力?

作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8次举报




案情简介:


对于农村宅基,大金与小金签署过房屋析产分割确认书,明确双方各自使用位置,面积。后,遇上房屋征收,大金作为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人与政府签署《安置协议》。

问题来了,

《安置协议》认定的总面积,大金与小金都认可,但是内部面积认定与双方签署的房屋析产分割确认书不一致。小金认为其认定不对,侵犯其合法权益,自己吃亏了。

于是,小金起诉《安置协议》无效,理由是《安置协议》对其中面积认定不对。


核心问题,在总面积没有争议情况下,对于内部面积有问题,是否影响《安置协议》的效力?

案例来源:(2021)沪01民终14475号


小金认为:

一、从1991年《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审查表》、《宅基地调查表》,2016年的《地籍调查表》中所载明的内容,可以清楚地看出:1、S1房屋面积为56.50平方米,其中属小金所有一间平房为31.20平方米,属大金所有的一间平房(厨房)面积为25.30平方米。2、S2房屋(楼房)属大金所有,面积151.06平方米。3、S3房屋面积为57平方米,其中属于小金所有的东面一间付舍面积为20.4平方米,属于大金所有的二间付舍面积为32.1平方米和一间猪棚面积为4.45平方米,合计56.95平方米。以上房屋面积合计:S1+S2+S3=264.51平方米。该房屋面积均为有证(有效)面积,应当进行补偿安置。二、在拆迁补偿安置时,对长达村长浜833号2室小金的房屋和长达村长浜833号大金的房屋进行置换评估,评估具体情况如下:房1=151.97平方米(即为大金所有的S2楼房,多评了0.91平方米),房2=30.80平方米(即为小金所有的S1一间平房,少评了0.4平方米),房3=53.21平方米(为大金2000年以后建造,没有建房手续,属违章,在《宅基地使用权审查表》、《宅基地调查表》中没有记载),房4=25.83平方米(即为大金所有的S1厨房,多评了0.53平方米),房5=48.23平方米(即为大金所有的S3猪棚和S3三间付舍中的二间),房6=19.89平方米(即为小金所有的S3三间付舍中的东面一间),以上合计评估面积329.93平方米,其中有证面积276.72平方米,多评了12.21平方米,违章无证面积53.21平方米(即房3,为大金所有)。三、在大金与航头镇政府签订的《安置协议》、《安置结算单》中,约定评估面积为329.93平方米,安置有证面积264.50平方米,无证面积65.43平方米,明细如下:1、安置的有证面积264.50平方米,组成具体如下:房1=151.97平方米(即大金所有楼房S2),房3=53.21平方米(即大金所有的2000年以后建造的违章房屋,在《宅基地使用权审查表》、《宅基地调查表》中没有记载),房4=25.83平方米(即大金所有的S1厨房),房5=48.23平方米中的33.49平方米(即大金所有的S3猪棚和S3三间付舍中的二间的部分面积)。2、安置的无证面积65.43平方米,组成具体如下:房2=30.80平方米(即为小金所有的S1一间平房),房6=19.89平方米(即为小金所有的S3三间付舍中东面的一间),房5=48.23平方米中的14.74平方米(即大金所有的S3猪棚和S3三间付舍中的二间的部分面积)。从上可以看出,在补偿安置中,将小金所有的房2(S1)、房6(S3)有证(有效)面积的房屋,共51.6平方米,却作为无证面积进行了安置补偿,而大金所有的房3无证违章的房屋却作为有证面积进行了安置补偿,严重侵害了小金的合法利益。

同时,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大金与航头镇政府在明知小金所有的房屋为合法建筑,面积为51.60平方米,为有证(有效)面积应当进行置换安置,但在签订《安置协议》、《安置结算单》过程中,作为无证(无效)面积进行安置,反而对大金所有的无证违章房屋(房3),无证面积53.21平方米作为有证面积进行了安置,严重损害了小金的利益,大金与航头镇政府签订的《安置协议》、《安置结算单》应当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涉案房屋的《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审查表》记载,大金为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人,小金并非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人,航头镇政府据此与大金签订《安置协议》,符合涉案房屋所在地统一的补偿安置操作办法规定,并无不当。至于小金与大金之间就涉案房屋的析产分割而签订的确认书,系两人内部之间对房屋产权的分割确权,对外不影响大金与航头镇政府签订的《安置协议》的效力,现该《安置协议》的内容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小金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该《安置协议》应属合法有效,对小金之诉请,不予支持。至于小金依据《确认书》是否在大金(户)获得的拆迁利益中享有权利,并非本案所涉法律关系,小金可另案主张。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涉案《安置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小金对《安置协议》中确定的有证总面积264.50平方米及无证总面积65.43平方米并无异议,但认为小金部分的房屋有证面积被少认定,大金部分的房屋有证面积被多认定。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安置协议》确定的安置总面积并无争议,仅是对内部构成各持己见,上述争执并不影响该户可得补偿利益的总和。故小金要求确认涉案《安置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至于小金与大金一家各自应得的补偿利益的具体数额,系该户可得补偿利益的内部分配,不影响《安置协议》的效力,双方可另行解决。


杨钦仁律师点评,


接到很多咨询,都有类似情况,南辕北辙,还说不通道理,一定要撞了南墙才回头。

认为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有问题,觉得是内部划分有问题,然后认为修改划分,就可以多拿补偿款。甚至某一个房间是不是属于补偿范围。可他们起诉的点,永远是房屋内部认定有问题,房屋分配认定有问题,就是不提安置补偿款款分割,分配有问题。看的我是一边无语,一边内心着急。


如果你对拆迁安置补偿款的内部分配不服,甚至不需要你有站的脚理由,你起诉的对象一定是房屋拆迁其他安置对象,起诉的内容一定是动迁款分割分配。你认为要解决的其他问题都可以在分钱诉讼中解决。你核心诉请就是认为钱分得不对答应我别再去搞那些花里胡哨的了。起诉动迁组或政府的,真的基本99%打不赢的,代表动迁组或政府的律师,会说出庭前甚至不用准备。大数据会告诉你,这赢得概率和彩票500万一样。

本案起诉合同无效,这也是一看就不靠谱的诉讼策略,因为合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就是有效的,法律只有在极特殊情况下才认定其无效。认定有问题绝对不是合同无效的情况。

比如,《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新《民法典》甚至删除该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仅规定以下情况,合同无效。欺诈、胁迫等都变为可撤销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后,人教人教不会,事教人,一教就会。



杨钦仁律师(Tel/v:15801913292。),华东政法大学毕业,10余年法律从业经验,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