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对于农村宅基,大金与小金签署过房屋析产分割确认书,明确双方各自使用位置,面积。后,遇上房屋征收,大金作为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人与政府签署《安置协议》。
问题来了,
《安置协议》认定的总面积,大金与小金都认可,但是内部面积认定与双方签署的房屋析产分割确认书不一致。小金认为其认定不对,侵犯其合法权益,自己吃亏了。
于是,小金起诉《安置协议》无效,理由是《安置协议》对其中面积认定不对。
核心问题,在总面积没有争议情况下,对于内部面积有问题,是否影响《安置协议》的效力?
案例来源:(2021)沪01民终14475号
小金认为:
同时,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大金与航头镇政府在明知小金所有的房屋为合法建筑,面积为51.60平方米,为有证(有效)面积应当进行置换安置,但在签订《安置协议》、《安置结算单》过程中,作为无证(无效)面积进行安置,反而对大金所有的无证违章房屋(房3),无证面积53.21平方米作为有证面积进行了安置,严重损害了小金的利益,大金与航头镇政府签订的《安置协议》、《安置结算单》应当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涉案房屋的《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审查表》记载,大金为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人,小金并非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人,航头镇政府据此与大金签订《安置协议》,符合涉案房屋所在地统一的补偿安置操作办法规定,并无不当。至于小金与大金之间就涉案房屋的析产分割而签订的确认书,系两人内部之间对房屋产权的分割确权,对外不影响大金与航头镇政府签订的《安置协议》的效力,现该《安置协议》的内容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小金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该《安置协议》应属合法有效,对小金之诉请,不予支持。至于小金依据《确认书》是否在大金(户)获得的拆迁利益中享有权利,并非本案所涉法律关系,小金可另案主张。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涉案《安置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小金对《安置协议》中确定的有证总面积264.50平方米及无证总面积65.43平方米并无异议,但认为小金部分的房屋有证面积被少认定,大金部分的房屋有证面积被多认定。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安置协议》确定的安置总面积并无争议,仅是对内部构成各持己见,上述争执并不影响该户可得补偿利益的总和。故小金要求确认涉案《安置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至于小金与大金一家各自应得的补偿利益的具体数额,系该户可得补偿利益的内部分配,不影响《安置协议》的效力,双方可另行解决。
杨钦仁律师点评,
接到很多咨询,都有类似情况,南辕北辙,还说不通道理,一定要撞了南墙才回头。
认为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有问题,觉得是内部划分有问题,然后认为修改划分,就可以多拿补偿款。甚至某一个房间是不是属于补偿范围。可他们起诉的点,永远是房屋内部认定有问题,房屋分配认定有问题,就是不提安置补偿款款分割,分配有问题。看的我是一边无语,一边内心着急。
如果你对拆迁安置补偿款的内部分配不服,甚至不需要你有站的脚理由,你起诉的对象一定是房屋拆迁其他安置对象,起诉的内容一定是动迁款分割分配。你认为要解决的其他问题都可以在分钱诉讼中解决。你核心诉请就是认为钱分得不对,答应我别再去搞那些花里胡哨的了。起诉动迁组或政府的,真的基本99%打不赢的,代表动迁组或政府的律师,会说出庭前甚至不用准备。大数据会告诉你,这赢得概率和彩票500万一样。
本案起诉合同无效,这也是一看就不靠谱的诉讼策略,因为合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就是有效的,法律只有在极特殊情况下才认定其无效。认定有问题绝对不是合同无效的情况。
比如,《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新《民法典》甚至删除该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仅规定以下情况,合同无效。欺诈、胁迫等都变为可撤销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后,人教人教不会,事教人,一教就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