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在女方都没主张的情况下,法官就认为女方更需要照顾,多分。另外,因为女方是最初主贷人,男方没有购房资格,在双方分手后10多年里一直由男方进行还贷,承担了多年的还款压力后,房屋价值的大幅升值情况下,法院因此调高女方份额比例,会不会觉得这是网络世界的虚构故事?不,这是现实的法院判决。以下内容来自裁判文书网官网,一审(2017)沪0104民初1823号;二审(2018)沪01民终35号;再审(2018)沪民申1835号
不过庆幸的是,上级法院最终修改了下级的自由裁量权,按照实际贡献分割房屋。
2004年3月底,王X先生、欧F女士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置房产,签署了《房屋买卖预售合同》。 系争房屋登记在安桥明园名下,预购房屋权利人登记为欧F女士、王X先生。双方结束恋爱关系时,并未约定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此后亦未形成书面分割协议。现双方各自都组建家庭。
房屋合同总房价款为1,11万元,王X先生出资占83.59%;欧F女士出资占16.41%。房屋经评估市值为967.9万元。
双方都起诉要求分割房屋。
一审法院判决,
因王X先生、欧F女士终止恋爱关系时,对系争房屋的分割并无约定,考虑到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欧F女士的份额为21.41%,王X先生应以房屋评估价967.9万元为基数,向欧F女士支付房屋折价款。
也就是说,在明确出资比例的情况下,出于照顾女方考虑,多分了近50万。
而后,王X先生不服,法院为何要酌定女方多分50万?购房属于借名买房,所有房屋资料在我这儿,贷款也都我再还。
欧F女士抗辩,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共同购房。正是因为欧F女士是上海户籍,所以才能够贷款,因此欧F女士对购房的贡献远大于王X先生。欧F女士更应该照顾,法院调整欧F女士的购房出资份额合情合理。
二审法院判决,
关于出资份额调整有无依据的问题。一方面,欧F女士在一审审理中,也是主张按出资金额确定房屋折价款,并未要求法院根据各自的贡献大小以及要求给予其生产、生活方面的照顾。另一方面,双方早就于2006年终止恋爱关系,且各自成立了家庭,欧F女士也没有充分的依据证明其在生产、生活方面有实际需要应予照顾。相反,欧F女士欧F女士虽然为2004年购买系争房屋时商业贷款及公积金贷款的主贷人,但其早在2006年10月就将还款账户移交给了王X先生,由王X先生承担了多年的还款压力后带来了房屋价值的大幅升值,欧F女士欧F女士认为对购房的贡献远大于王X先生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后,欧F女士不服了。
欧F女士提再审,
购房时因欧F女士是上海户籍才得以贷款,故欧F女士对购房的贡献远大于王X先生;一审法院调整欧F女士的购房出资份额合情合理。
再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在已查明王X先生与欧F女士出资金额的情况下,其计算折价款时以贡献大小、照顾共有人欧F女士的生产、生活为由,调高欧F女士的出资比例至21.41%,引致王X先生的不服而提起上诉。对此,基于欧F女士在一审中的主张也是按出资金额确定房屋折价款,且双方当事人早就于2006年终止恋爱关系,并各自成立了家庭,欧F女士亦不存在有法定需要照顾的情形,以及欧F女士虽然为购房时商业贷款及公积金贷款的主贷人,但其早在2006年10月就将还款账户移交给了王X先生,由王X先生承担了多年的还款压力后带来了房屋价值的大幅升值,二审法院遂认为一审法院调高欧F女士的份额缺乏充分依据,并予以纠正。二审法院有关欧F女士所占案涉房屋出资比例的判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认同。
杨钦仁律师点评,
看完本案,第一感觉无厘头,最初法院在欧F女士自己没有要求且没有法定理由,认为欧F女士需要照顾,多分了其份额。
而后,王X先生、二审、再审法院都认为欧F女士在打拳,照顾多分了份额没有依据,按贡献分割了房屋。
结合自己办案经验,讲讲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婚前共同购房,没结成婚。双方对房屋分割谈不拢,想要房产多分,哪些因素是法院认可,哪些因素法院不认可。概括来说就是对房屋实际必要贡献法院认可,其他都不认可。举11个例子,各位细品。
1、性别
不属于。在性别上,法律讲究平权而非特权。
2、购房资格
不属于。不属于直接实际贡献。
3、首套房的贷款优惠
不属于。所有优惠都不属于,吃饭花了200元,张三拿了100的优惠券,李四拿了100毛爷爷,法律上认为这顿饭是李四请客。
4、购房相关税费
属于。既是实际支出,也是购房必须。甚至在双方都没提税费的情况下,法院可自行将税费考虑到房屋贡献中。
5、自身经济条件差
不属于,房屋分割不是打土豪分田地。
6、对方出轨、不忠
不属于。不影响实际贡献。例子,婚纱照当日,一方发出100+求偶信息,另一方整理100多页证据要求出轨方少分,法院甚至都没收该证据。
7、对方家暴
不属于。虽然房屋分割没法处理,但是情节严重的,报警还是可以送对方进去踩缝纫机。
8、房屋登记与实际出资不一致
这个问题不同地区有所不同。比如,北京地区更多按照产权登记的比例进行分割,上海更多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假如,大山与小美实际出资比为大山80%,小美20%,登记各占50%。那么,北京地区法院更可能判大山、小美各50%;而在上海地区则大山80%,小美20%。
9、书面约定双方比例与实际出资不一致
现实中很少会有约定双方房屋份额,但本人还是遇到过此类案件,直接举例子,案件发生在上海。
大山、小美书面约定新房双方各出资50%,共同共有,各占50%。首付双方各出一半,小美限购,所以登记在大山一人名下,后续由大山还贷。一段时间后,双方分手。期间贷款由大山偿还,但小美在此期间生活费用支出较多,大额支出包括大山个人数万的学费,房屋装修、旅游,婚纱等。
小美主张按书面约定50%,主张房屋的份额;大山主张小美违约,没有支付后续贷款。
一审法院认为小美违约,完全按照小美首付出资比例分割房屋份额,二审法院改判,认定双方恋爱期间财产混同,不属于小美违约,最终小美二审比一审多分30%。
我是二审介入代理小美的,对这结果小美还是比较满意的。
10、财产混同
财产混同期间,视作期间双方收入为共同收入,还贷视作各占一半。例子参见上书面约定的案例。这里再做个补充,财产混同并非几次吃饭、游玩的日常小额支出,而是需要提供实在的大额支出凭证。
11、装修
不属于。无论软装还是硬装都不属于房屋分割诉讼处理范围,需要另案处理或自己搬东西。
最后,标题确实有点标题党,但文章内容还是干货满满,告诉你法律是公正的,除开性别外,想房屋份额多分,哪些事由法律是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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