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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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拆解,短婚共同出资购房,离婚房屋按出资比分割吗?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03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277人看过


2013年,黄ZY与史KZ结婚,2016年提离婚,经过诉讼,法院判决诉争房屋,黄ZY占比65%、史KZ占比35%,,房屋及车库归黄ZY,史KZ拿折价款,然而双方都不服,都认为自己分少了,进行上诉。


黄ZY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其份额少了。

事实和理由:

一、黄ZY给史KZ收转账法院没计算在其出资内;

二、一审判决在计算出资额时,将已还贷款的利息计算在双方出资额中,该计算方式错误。

三、根据黄ZY的出资额及对系争房屋贡献较大的因素,其应享有94%的份额。


史KZ上诉,也认为一审判决其份额少了。


判决书案号:(2021)沪01民终552号


精简事实和理由:(判决书理由拆解放在最后)

一、系争房屋登记于史KZ一人名下,合同由史KZ在婚前订立,使用了史KZ的首套购房资格及贷款优惠,看房、签约、付款由史KZ及其父母办理等。

二、即便认定系争房屋及车位归黄ZY所有,一审判决关于折价款的计算亦有误。截至2020年7月,在不考虑未清偿贷款本金的情况下,黄ZY的出资占比约51.2%,史KZ的出资占比约48.8%。

三、一审判决关于黄ZY与史KZ确立恋爱关系的时间认定错误。



法院院认为,

系争房屋及车位系黄ZY、史KZ为结婚而购买,根据(2017)沪0115民初46642号生效民事判决,已认定系双方共同出资所购,故系争房屋及车位应为双方共同所有。现黄ZY、史KZ已XX,共有基础丧失,应对系争房屋及车位予以分割。关于财产分割比例的认定,虽然出资情况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但鉴于双方之间曾经存在婚姻关系,且系争房屋及车位是双方为结婚所购,故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认定,现一审判决综合考虑出资情况、婚姻存续时间、双方的贡献程度及实际居住使用情况等各项因素,酌情确定黄ZY占比65%、史KZ占比35%,所作处理并无不当。


杨钦仁律师点评:


其一,此类房屋分割并不是单纯的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割,而是法院综合判断,说人话就是法院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给任何一方多分点或少分点。


其二,此类案件靠的不是律师在法庭上的滔滔雄辩,核心全在于细水长流自己贡献的计算。


其三,具体分析下黄ZY的理由为何没有被法院支持;


一、黄ZY给史KZ收转账法院没计算在其出资内;

不支持理由:转账没有明确该转账为房款,单纯转账没法直接认定转账用途。


二、一审判决在计算出资额时,将已还贷款的利息计算在双方出资额中,该计算方式错误。

不支持理由:已还部分时间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何方实际还款都视作共同还款。


三、根据黄ZY的出资额及对系争房屋贡献较大的因素,其应享有94%的份额。

不支持理由:没有理由的主张放最后还是比较理智的。实际出资额都没那么高,纯粹的一厢情愿。


其四,史KZ上诉没有被法院支持的理由。


一、系争房屋登记于史KZ一人名下,合同由史KZ在婚前订立,使用了史KZ的首套购房资格及贷款优惠,看房、签约、付款由史KZ及其父母办理等。

不支持理由:首套首贷之类的优惠在司法实务中都不认定为贡献,并非该法院特列。好比吃饭200,张三拿出100的券,李四拿100毛爷爷,法院不认定双方AA,而是拿毛爷爷的张三请客吃饭。


二、即便认定系争房屋及车位归黄ZY所有,一审判决关于折价款的计算亦有误。截至2020年7月,在不考虑未清偿贷款本金的情况下,黄ZY的出资占比约51.2%,史KZ的出资占比约48.8%。

不支持理由:其一,没有不考虑未清偿本金说法,贷款谁名下,就认定谁出资。只不过婚内期间视作共同还贷;其二,差额不是特别离谱的,就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不存在高一级的二审法官自由裁量权就比一审法官大的说法,二审法官没有明确理由会尊重一审法官自由裁量权。


三、一审判决关于黄ZY与史KZ确立恋爱关系的时间认定错误。

不支持理由:该问题不影响房屋分割,与结果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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