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仅摘录与说明问题相关部分,核心主角WQP)
2004年WZT去世后,WHP搬回系争房屋居住直至征收。另,根据WHP的《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1995年4月27日WHP与CHF离婚,双方约定WHP居住系争房屋,CHF居住田林十一村房屋。WQP的户口原在系争房屋内,曾因出国被注销户口,回国后户口在原处恢复,出国前WQP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后没有实际居住,问WHP能否分动迁利益?
归纳核心争议焦点,
因出国被注销户口后回国恢复的,户口在册时间是应该重新计算还是连续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
WQP在本案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后的居住情况,且WHP不认可WQP系共同居住人,故WQP不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二审法院认为,
……WQP的户口在系争房屋内,其虽曾因出国根据当时的户籍管理规定注销户口,但之后因回国而恢复,故其户口在册时间应连续计算。WQP成年后,在户口在册期间曾在系争房屋内连续稳定居住一年以上,故WQP亦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杨钦仁律师点评,
两审法院不同判决结果主要是对这问题有不同看法,因出国被注销户口后回国恢复的,户口在册时间是应该重新计算还是连续计算?
一审认为重新计算,二审法院认为连续计算。
所以,一审不认可其为同住人,二审认可其为同住人。
当然,大家关心分配数额上,总共约456万,WQP分得10万。按照案例,出国回国,恢复户籍,后为实际居住的,虽然能认定同住人,分动迁利益,但利益也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