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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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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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没有居住满一年,也可以分动迁蛋糕,法院也认可,究竟是哪些特殊情况?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7日|分类:私人律师 |374人看过






案情简介:


动迁一方GZM称,

1、 原位于本市静安区新闸路XXX弄XXX号底楼(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依据为“数砖头”的政策,申请人户籍在其中,即应当列为安置对象,申请人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是否有其他住房不影响其获得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


2、系争房屋的原承租人为其父GHG,申请人出生于系争房屋,并在其中生活多年,其父去世后,系申请人主动让渡给姐姐GZX为承租人,申请人户籍亦于2001年迁入系争房屋至今;且系争房屋出租后,系由申请人提供清涧路的房屋,与GHG、GZX共同居住;现清涧路的房屋已经售卖,申请人名下无任何房产;因此,从系争房屋承租情况的来源、居住情况等来看,申请人均符合共同居住人的资格,承租人GZX应对其妥善安置。


3、申请人虽曾享有福利分房即桃浦路XXX弄XXX号XXX室,但在申请人与前妻离婚时已协议该房屋归女方所有,后该房又出售给案外人,申请人已不再享有福利分房。


4、根据法律规定,共同居住人需满足的条件之一为实际在被征收房屋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原审引用该规定时,将特殊情况局限于因结婚或出生的情况,系适用法律错误。


5、一审法官处理的(2014)静民三(民)初字第483号民事案件与本案类似,该案当事人在房屋征收时也未实际居住,但同一法官判决其为同住人,并享受征收补偿的权利。两个案件认定截然相反。


------------------动迁另一方----------------

GZX称,

申请人并非出生于系争房屋,系争房屋系家庭居住困难增配,当时家中所有兄弟姐妹均居住其中。申请人曾经申请过福利分房,也是基于系争房屋居住困难的原因,其得到福利分房后,即将户口迁入福利分房,也未再居住过系争房屋。2001年,申请人将户口迁回系争房屋,但一直是空挂户口。申请人享受过福利分房,不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

-----------------法院裁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权利人的确定。

其一,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的认定需一并符合三个条件:第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

第二,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因此,户籍在被征收房屋内,仅是认定共同居住人的条件之一,无法必然推定享有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权利。关于条件二中所指的“特殊情况”是指:1、因结婚、出生而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未满一年的;2、因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且在本市他处没有福利性质房屋的;3、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过福利性房屋的。关于条件三所指的“其他住房”一般所指为“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

本案中,申请人虽有户籍在系争房屋内,但不符合居住时间的条件,也不满足特殊情况,且曾在他处享受过福利性分房;因此,GZM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不享有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其二,至于GZM原享有的福利分房在离婚时协议归属女方,并已转售他人,其名下现已无房产等情况,均系申请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不因此影响其享有过福利性质分房以及共同居住人的认定。

据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于法有据。综上,申请人GZM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2016)沪民申1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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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钦仁律师点评,


对于同住人分动迁蛋糕的三个条件,第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第二,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第三,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很多人都熟悉,但多打听或多听人说会发现很多司法案例打破了这三项规范,就是说不满足条件也能分钱。

这里强调一下,公租房的实际居住特别重要。动迁安置是解决老百姓实际居住问题,而不是让部分老百姓直接发家致富的。

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国家也会给予安置,这些内容法律法规不明确,只能从过往的案例探寻。本案就是一个总结比较到位且是由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明确特殊情况。

“特殊情况”是指:1、因结婚、出生而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未满一年的;2、因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且在本市他处没有福利性质房屋的;3、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过福利性房屋的。

4、支内返沪。法院没有列举,但司法实务一般认可,没有实际居住也可分动迁利益。

例子,(2021)沪0101民初15798号


先前就分享过案例,

(2020)沪民申1333号,报户口出具承诺书不入住,最终法院认定动迁还能分动迁蛋糕。

(2020)沪民申1671号房屋长期空关,双方都长期没有实际居住,最终法院认定双方都不是同住人。

(2016)沪民申658号报出生于该房屋,虽然没有实际居住,最终法院认定不能分动迁利益。

理由为何?

特殊无需实际居住满一年规定的是,因出生而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未满一年的。明显因为当时的立法技术,这规范规定不够清晰,因出生而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未满一年的,不包括仅报出生,也就是仅报户口的情况。该规范主要针对孩子出生一年内,发生家庭矛盾导致孩子没法居住的情况。上述案件仅是报出生,其父母都不是房屋同住人,且不实际居住该房屋。未成年人应随监护人居住,居住问题应由其监护人解决。他的情况更类似于仅报户口不实际居住,所以不作为安置对象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当然,对于特殊情况,法官也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2019)沪民申155号,孩子为读书报户口,没有实际居住,父母甚至出具赠与动迁利益的承诺书,最终,法院依然认定该孩子有权分动迁蛋糕。

这也是本人做案例分享的初衷,对于现实问题,从现实的案例中寻求答案,用现实案例理解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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