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有,但不多。
案情简介:
ZYQ、QY、ZCB称,
四平路房屋由ZYQ原单位增配,ZCB当时尚未成年,后ZYQ成为四平路房屋的产权人,四平路房屋动迁仅安置了ZYQ,而QY与ZCB并非该房屋的动迁安置人。QY与ZCB符合高阳路房屋同住人的条件,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应享有高阳路房屋的动迁利益。
上海高院认为,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ZYQ、ZCB曾获配四平路房屋,ZYQ虽支付了一定的对价,但该房屋仍具有福利分房的性质。在ZYQ、ZCB获配四平路房屋后,QY将户籍迁入该房屋并居住,ZCB则将户籍迁回系争房屋,ZYQ、QY在四平路房屋动迁安置后再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QY与ZCB在系争房屋被征收前曾长期居住,故原审法院经综合考量系争房屋的来源、各方居住情况、人员家庭结构以及获得购买产权调换房屋的考虑因素等,酌情确定ZYQ、QY、ZCB可分得人民币20万元的货币补偿款,并无不妥。
案例来源:(2016)沪民申590号
杨钦仁律师点评,
此类案件中,享受过福利分房,绝大部分情况是没有动迁利益的,注意是一点都没有,分享本案的意义与目的在于,本案还是有分到一点安置利益,虽然不多甚至很少,但至少有,以后遇上相同情况的有缘者,说不定能据此案例分一定动迁安置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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