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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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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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报出生于该房屋,虽然没有实际居住,能否分动迁利益呢?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5日|分类:私人律师 |219人看过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CHL、CYH、CZX申称,

CZX虽然他处有住房,但属居住困难的人,应属于涉案房屋同住人;

CZX户口自出生起就报入涉案房屋,承租人TQB未要求其监护人就其居住权问题作出承诺,应视为接纳CZX为同住人;

CZX因家庭矛盾无法实际居住涉案房屋属于特殊情况,其仍然享有涉案房屋居住权。

……


高院经审查认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CHL、CYH、CZX户籍虽然在系争房屋内,但系争房屋被决定征收时,其实际并未在该房内居住生活,且CHL、CYH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属于他处有房情形。CZX系未成年人,应随监护人居住,居住问题应由其监护人解决。原审法院据此依据相关规定,认定CHL、CYH、CZX不符合系争房屋征收时共同居住人的条件,并无不当。CHL、CYH、CZX以CYH他处无房、CZX虽然他处有房但属居住困难的人等为由,主张其属于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来源:CHL、CYH等与TQB、CYZ等共有纠纷审判监督民(2016)沪民申658号


杨钦仁律师评析,


以前也分享过案例,报户口出具承诺书不入住,动迁能否分蛋糕?案例来源:唐X环、唐X兴与唐X玲、范X洁等共有纠纷(2020)沪民申1333号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也是持相同观点,仅报户口,法院不支持报户口一方分动迁蛋糕。动迁安置主要解决的是实际居住人的居住问题,而不是让部分人发笔横财。进一步,即使是报出生也不作为分动迁蛋糕的理由,因为不满足认定同住人条件中实际居住满一年。另外,未成年人应随监护人居住,居住问题应由其监护人解决。也是针对报户口问题一个强有力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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