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LD、SD尔称,
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违法。一、二审法院在LDM、LG未提供安置房屋是否具有产证的情况下,即支持LDM、LG的诉请,违反相关规定。征收单位给予该户三套房屋安置,系将LD、SD尔的户籍利益考虑在内。其为避免家庭矛盾在外居住并不影响其作为被征收房屋同住人的身份。其虽享受过福利分房,但属于居住困难情形,不应被剥夺同住人资格。LG也曾享受福利分房,但原审法院未予调查,处理明显不公。LD、SD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高院经审查认为,
LD、SD尔虽坚持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但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所提供的证据亦无法支持其观点,尚不足以推翻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依法所作的判决。一、二审法院依据在案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在被征收房屋中的实际居住情况及他处住房情况,认定LD、SD尔并非被征收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并据此对安置补偿利益作出相应处理,并无不当。LD、SD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案例来源:LD、SD尔与LDM、LG共有纠纷(2016)沪民申2660号
杨钦仁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 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现实中,法院遵循的完全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没法收集的,只能委托律师代为收集,法院只有律师前去调查取证,相关单位明确律师不能收集,需要法院调查才能配合的情况下,这类情况法院才会帮忙收集。
不管是当事人还是律师,在没有调查令被拒,必须法院才能调查取证的情况下,直接要求法院代为调查取证,都不会获得支持。如果相关机关回复需要法院调查,当事人为了省钱,没有走委托律师调查但是被拒绝这一步,直接要求法院代为调查,法院是不会协助调查。即使现实情况是律师持法院调查令也不行,必须法院调查才行,实司法实务很多还是必须有律师持法院调查令调查被拒这一步。
总结,绝大部分情况下,法院都遵守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后果自担这一规则。
事实胜于雄辩,
(2016)沪民申454号案裁决书中,法院认为,ZZF等三人虽坚持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但所提供的证据尚无法支持其观点,亦不足以推翻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依法所作的判决。
……
驳回ZZF等三人的再审申请。
(2016)沪民申453号裁决中,法院认为,臧某甲虽坚持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但所提供的证据尚无法支持其观点,亦不足以推翻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依法所作的判决。
题外话,也被问到到很多次,认为政府,司法机关就该调查清楚事实,不然就是失职。现实中,这种要求既不符合实际,这么多案件的事实调查,法院做不到啊,以上海为例,很多基层法院,一年要结近10万甚至超过10万件案子。最为关键的是从经济角度,举证不能不利后果自担,输了官司亏得更多,还是安心准备证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