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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糜竺支持刘备,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否存在优先购买权?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3年12月27日|分类:公司法 |308人看过


糜竺将自己的徐州公司股份转让给同是股东的刘备,糜竺认为刘备就是徐州公司的光,徐州公司在刘备的带领下会走向光明的未来,便在没通知其他股东,尤其是陈氏父子情况下将股权转移给刘备。

陈氏父子不服,糜竺你要转移股权,我们是无法阻止,但你至少得通知我们一下,不然影响内部团结,影响公司人合性。

另外,你糜竺转移股权给股东刘备,我们陈氏家族也是股东,也希望购买股权,也有优先购买权啊。

所以,你这股权全转给刘备有问题,我们也要分一杯羹。

那么,根据现代公司法,陈氏父子的说法,内部股权转让是否必须通知其他股东呢?是否有不利后果呢?


《公司法》第71条对股权内部转让并没有加以特别的限制,只是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内部转让,没有法定通知其他股东义务。内部转让不影响公司的人合性。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个问题,糜竺转让股份给刘备,股权在徐州公司内部流转,同公司股东陈氏父子是否存在优先购买权呢?


还是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所谓的“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应是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而非在股东内部转让的股权,也就是说,依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只有在股权对外转让时,其他股东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股权在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内部进行转让,其他股东不享有相应的优先购买股权。


本期分享就到这儿,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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