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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防范之三,如何处理“逾期过户”?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414人看过


作者:杨钦仁律师

(三).逾期过户的法律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买方请求卖方履行合同,并协助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的,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3】房屋买卖格式合同尾部通常有“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对合同条款及附件内容的手写修改或补充,其效力应优先于《合同》的其他约定。合同空白栏尤其有关逾期付款、逾期交房违约金比例的填充应予明确,空白即视为相关违约责任的未予约定,且存在对方当事人事后补充不利于己的条款之风险。

【14】在对方违约而违约责任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一味坚持自己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拒绝继续履行,可能导致被驳回诉讼请求的后果。

【15】“毁约”与“违约”在合同约定中应有明确界定,相应的责任后果是否统一有必要加以澄清,否则,在一方“违约”,有很难认定为根本违约的程度,事后在诉讼中又同意继续履行情况下,很难认定其为“毁约”,相应的“毁约”条款便难以适用。

【16】即便是合同有明确约定“先交全款再办过户”,如过户手续的办理,系因双方递件手续在先,税款交纳在后,因卖方拒绝配合递件,亦会被认为违约,由此导致合同解除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7】过户手续迟延办理通常会成为卖方的主要责任,在卖方无证据证明已尽通知义务情况下,买方未履行催告或协助义务通常不会认定构成违约。未及时办理过户,嗣后因政策原因导致过户手续办理成为难题,并不能当然成为卖方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

【18】在合同已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有明确约定情况下,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以怀疑对方的诚信及担心过户后余款难以追回为由,要求“先交全款再办过户”如无合同依据,则构成单方变更合同,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

【19】过户与办证应明确约定。“卖方逾期15天仍未交付房地产时,合同即告解除”,该约定中的“交付房地产”应理解为房屋本身的交付,不涉及房屋产权证书的办理。

相关问题:

一、开发商逾期交房,可以不要和索赔吗?


答:

1、 你可以选择终止交易,这意味着解约,只有满足开对方迟超过合同的宽限期,你才有权选择单方解除,要求解约,退款,赔偿三连。当然,你也可以选择不解除,这不影响你主张延迟交付的赔偿;

2、 如果没有明确交房期限的,可以催告,超90天仍然没有交付的可以三连

3、 对方延迟在宽限期内的,你只能主张赔偿而无权解除合同。

4、 协商解约不成,只能法院诉讼解决,法院解决才有强制力。

二、对方逾期过户,如何处理?


答:

1、 尽快法院起诉,同时办理保全,防止房屋被再次处分,比如抵押,一房二卖等,对方失踪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胜诉后强制执行,可以自己完成过户;

2、 起诉内容包括,过户,交房交钥匙(如有),赔偿(按约定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逾期过户违约金按照应按一年期LPR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

3、 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实际损失进行主张,实际损失计算标准,可以按照同条件房屋租金标准主张,

4、 法院强制过户不需要在合同外多加一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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