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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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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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后,1000元低价卖房到底行不行?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3年07月04日|分类:债权债务 |416人看过


案例素材来源:睢县法院

杨钦仁律师提醒:法律人不是傻子,恶意转让当然不行。如果遇上这事可以撤销交易。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6日

张某与鲍某发生交通事故

致鲍某死亡

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后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并赔偿鲍某家人87万元


判决生效后

鲍某家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发现张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经鲍某代理律师向法院

申请调查令查明

事故发生后第三天

张某以1000元的价格

将其名下112㎡的商品房

卖给自己的姐姐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鲍某家人将张某夫妇诉至

河南省睢县法院

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协议

并将房屋恢复原状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

张某在交通肇事后

应当知道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逃避执行债务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将其所有的房产卖给姐姐

该行为影响鲍某家人的债权实现

且其姐姐亦应当知道

受让房产的价格明显不合理

因此鲍某家人有权申请

撤销张某夫妇的转让行为

依法判决撤销

张某与其姐姐之间房屋的转让行为

其姐姐将房产返还张某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

放弃债权担保

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

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

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债务人的相对人

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转移财产国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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